听了财务管理公司业务人员的话,成立空壳企业,虚构业务开票

淳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化检刑不诉〔2023〕2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略】,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略】,经淳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3年3月15日取保候审;经淳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3年3月3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淳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担任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的杨某某与陕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劳务合同,杨某某以口头协议让与自己公司长期合作的同村张某某联系工人施工,2020年10月份,该工程基本完工。2020年11月份,西安某某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业务人员甘某某、刘某联系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杨某某,表示可缴纳6000元费用在青海省海东市为该企业注册一家公司用于开票、减税,杨某某为了方便为自己的企业开票、减税,同意了对方意见,杨某某联系张某某让其担任拟注册的公司法人,并于2020年11月11日通过微信向甘某某转账6000元,向刘某提供了相关注册公司所需资料,随后,西安某某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业务人员甘某某、刘某于2020年12月1日帮助杨某某在青海省海东市注册成立了“海东某某建筑工程施工部”的“空壳”企业,法人为张某某。杨某某为了向张某某结算张某某承包的劳务费,联系刘某,按照其指示伪造了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海东某某建筑工程施工部工程施工材料协议及销货清单(细砂、石料、普砖、白灰),并让刘某开好发票后邮寄给自己公司的会计郭某。2020年12月30日海东某某建筑工程施工部向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邮寄给了郭某,郭某收到后向杨某某汇报,杨某某让郭某入账。该8份发票开具的家具、石头、细砂、白灰等业务为虚构业务,实际业务为张某某在杨某某处的承包劳务。该8份发票代码金额561247.52元,税额5612.48元,价税合计金额566860元。2021年1月29日杨某某让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款给海东某某建筑工程施工部566860元钱,将这些钱转给张某某作为承包劳务的结算款。2022年11月24日,XX市税务局调查后发现该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业务为虚构业务、发票系虚开,并依法认定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8159元,并对该企业罚款50000元。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配合企业合规整改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淳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9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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