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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的承诺

2019-11-06 17:02:37

收到预收款,没有达到交房条件,没有通过“602”开具普通发票。按11%开具发票,并把进项抵扣了。下个月要交房了,现在税率是9%。请问可以将之前的发票红冲,然后重新开具9%税率的发票么。可以的话有什么政策依据?(我想听到的是可以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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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orge4631

2019-09-06 16:56:26

公司签了一个技术服务合同,合同中明确写了要采购一部分材料和设备,材料和设备价值低于合同额的30%,合同执行完后,这些材料和设备对客户和我们都没有价值,公司对外开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采购的13%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这样处理对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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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Longhang(大力税手)

2019-08-14 13:03:24

某企业借款给甲公司,无能力偿还,抵不动产但未过户,企业直接转让给第三方,此时为无产权转让,该企业要不要缴纳增值税、土增税、印花税,还是仅认为属于债务债权关系处理。个人初步理解,该企业是作为权利人销售了不动产,只是过户是直接穿透方式。 另外据了解,银行现在多有直接过到自己名下,不再一直挂账不过户处理,懂此内容的请提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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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Longhang(大力税手)

2019-08-04 17:11:57

农产品收购,如果是跨区的收购,比如北京到山东收购初级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是否可以开具北京的,还是必须要开具山东的(临时外出经营活动登记方式取得当地的发票)。 多数人的理解,还有部分税务机关的理解,是只允许在当地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确实不能带着到异地开具,但是企业使用机构所在地的发票,比如在山东收购了,北京在机构地开具,并将相关的联次递给农户,难道不行吗? 参照:2017年《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使用规定》第八条 除另有规定外,收购发票仅限于福建省(不含厦门)范围内使用。严禁跨规定的区域使用收购发票。 第八条解读根据《发票管理办法》,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考虑到福建地域狭小,本着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收购发票的使用区域可放宽到福建省内,这样,收购地(销售地)在福建省范围内的收购业务可以使用收购单位向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领用的收购发票,但收购地在省外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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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Longhang(大力税手)

2019-08-03 17:49:3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二、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这是当下关于此项问题的一次明确,这是特定适用还是一般原则可以扩展,比如没有中间承运方,直接甲企业采购乙企业运输,但是油是甲企业购,若乙是小规模纳税人,按3%计增值税,不抵扣,筹划为甲自购油,供乙使用,扣除油钱结算运输费用。 方案一:甲平时采购运输总价为103万元,乙增值税为3万元,不含税销售额为100万元。 此时增值税纳国家3万元,甲抵扣3万元。 方案二:经测算油费为51.5万元,甲购油取得13%进项,51.5/1.13*13%=5.92万元,乙方取得51.5万元,增值税为1.5万元,甲抵扣1.5万元,50万元为收入额。相当于5.92万元进项税额是真多出来的利益! 从方案看,甲通常会优先选择方案二有利,虽然管理上有成本压力,也不大适用单次运输的采购,只是现在企业关心的是税务机关会不会让我: 一是能不能抵扣,二是如果允许抵扣是不是要计提销项,视为销售给运输公司再采购运输服务?这风险可大着呢! 对于第二种方案风险度如何,欢迎各位货劳专家及同行稽查、筹划伙伴共议!200元大奖等您拿,30%属于先答者有份,70%由精品答者所分得,通常为五位内!  参照之前关于甲供材时,总局的培训内容摘录如下: 明确甲供材不作为建筑企业的税基。在建筑工程中,出于质量控制的考虑,甲方一般会自行采购主要建筑材料,也就是俗称的甲供材。目前,甲供材主要有两种模式: 第一,甲供材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抵减部分工程款(比如,工程款1000 万,甲方实际支付600 万,剩余400 万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第二,甲供材与工程款无关,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另行支付工程款(比如,工程款600 万,甲供材400 万)。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不论哪一种模式,建筑企业都要按照1000 万计算缴纳营业税。 从增值税的角度看,其实甲供材并没有特殊性。对第一种模式,甲方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属于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应缴纳增值税;甲方征税后,建筑企业可以获得进项税额正常抵扣。对第二种模式,甲供材与建筑企业无关,建筑企业仅需就实际取得的工程款600 万计提销项税额即可。 但是,由于甲供材属于现行营业税的税基,前期行业普遍关注营改增后甲供材的处理。焦点主要在于第二种模式下,建筑企业无法取得甲供材的进项税,一旦按照工程款和甲供材的全额计提销项税,税负将大幅度提高。此前我们也就甲供材问题进行了解释和说明。但为了进一步化解业内担心,我们将在针对税务机关的营改增业务培训,以及针对纳税人的营改增纳税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中明确,第二种模式下建筑企业的计税依据中不包括甲供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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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Longhang(大力税手)

2019-05-20 14:26:25

个人将持有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此人的个人独资企业,是否要按公允价值计缴个人所得税?还是认为自己转让给自己并不适用计缴个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个人股权个税管理规定,可以平价甚至低价转让? 比如投资10万,现在净资产评价(未考虑评估)就达到对应100万元,是否在个税上认可以10万元转让给自己的个人独资企业。 请操作过,或者对此有管理经验的伙伴提供支持,最好有相应的口径理解或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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