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个人破产第一案提前执结的普遍性意义

按语:2024年2月29日,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举办“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成立三周年暨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改革专家咨询委员会成立仪式”,以此纪念《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三周年和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成立三周年,《深圳法治评论》2024年第1期(总第17期)特别推出个人破产改革专刊。中国破产法论坛微信公众号拟连续刊发专刊文章。今天为您推送的是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刘胜军,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投资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重整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杜曦撰写的文章《梁某某个人破产重整案:深圳个人破产第一案提前执结的普遍性意义》,已征得编辑部和作者授权,特此说明并致谢。

梁某某个人破产重整案:

深圳个人破产第一案提前执结的普遍性意义

文/刘胜军 杜曦

案情回放

深圳市民梁某某2018年选择蓝牙耳机市场创业,却一直无法获得稳定的客户资源,加上新冠疫情带来的影响,银行债务越背越多,无力偿还全部债务。2021年3月,梁某某向市中级法院申请个人破产。2021年5月,市中级法院受理本案。

法院审理查明,梁某某申报个人负债约75万元,在法院受理个人破产申请当日停止计息。梁某某创业失败后在一家公司担任结构工程师,月收入约2万元,并且具有较强的偿债意愿。法院同意梁某某适用重整程序,与债权人协商制定一份分期还款计划。根据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计划,未来3年梁某某夫妻除每月用于基本生活的7000元,以及一些生产生活必需品作为豁免财产外,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如果梁某某不能执行重整计划,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2021年7月,市中级法院批准梁某某的个人破产重整计划。2023年6月,深圳破产法庭向梁某某送达民事裁定,

裁定该案执行完毕,并依法免除其在重整计划载明的范围内未清偿债务。我国内地首宗个人破产案申请人梁某某因此获得“经济重生”。

案例评析

自《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个人破产条例》)施行以来,截至2023年12月,市中级法院共收到个人破产申请2273件,依法立案审查819件,裁定受理申请228件,审结个人破产案件184件,其中裁定批准重整计划115件。在《个人破产条例》实施满三周年的重要时刻,在经济和社会面临重大变革的关键节点,我们通过个人破产第一案来思考个人破产制度的真正价值,发掘其具有的普遍性意义与现实意义,探讨个人破产制度的不可或缺性。

(一)以个人破产制度作为个人债务处理出路是目前比较好的选择

我国是否需要设立个人破产制度作为解决个人债务的法律制度,社会各界的意见并不统一。反对意见认为,我国目前执行程序中对于自然人的终结执行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参与分配制度已经是个人破产制度的雏形;有的人则担忧,“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是我国长期沿袭的基本社会观念,个人破产制度与这些传统观念有冲突;而最大的质疑则是,个人破产制度将成为逃废债的通道。

目前,个人债务处理的执行程序有其局限性,造成大量“终结本次执行”案件(以下简称“终本案件”)风险。该程序并无法律依据,只是在执行结案和执行资源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不能处置的财产案件做出的一种结案方式。因为实务操作中难以区分终结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的界限,导致当事人异议不断,法院不得不屡屡恢复执行;五年内每半年查控财产,执行法官频繁更换,仅查找案卷就常常徒劳无功,执行法官疲于奔命;大量案件基本属于结而未结,了而未了。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曾专门成立“终本案件维护”团队,为终本案件配置“专职管家”。但是,严重的司法资源浪费和法官的胼胝之劳还是难以让相关方感到满意,执行难成为“老大难”,法院和法官只好不停地加大对债务人的“严惩”力度,以平和债权人的心态,债务人的诚实信用也不起作用,重压之下,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不得不开始逃债。

此外,自行协商程序左右为难。在笔者经办的个人破产重整案中,各方反馈的信息是,对于有偿还能力和诚信的债务人,债权人一分债务都不能少;对那些没有钱还不讲诚信的债务人,甚至连银行都不得不让三分。

毋庸置疑,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应当具有完善的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自然人破产是破产制度的起源,也应该是最终的出路。在市场经济发展到自然人全面商业化的今天,如果仍没有自然人消化债务、化解风险的法律途径,没有自然人创业的退出、再生法律制度,将严重影响经济生态的健康发展。

20世纪80年代,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因房地产崩盘导致个人负债大增,以致自杀的新闻层出不穷,黑恶势力气焰嚣张,对个人、家庭、社会、经济造成严重损害,最终用以解决个人巨额债务及其负面社会影响的就是个人破产制度。日本的个人破产案件在2002年达到峰值25328件,在人口仅4000万的韩国,个人破产案件最高峰时也达到59269件。因此,个人破产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工具,是解决个人债务问题的不二之选。

(二)个人破产制度对保护债权人、拯救债务人、建立有序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梁某某个人破产案作为我国内地首宗个人破产案件、个人破产重整案顺利执行完毕,从个案彰显《个人破产条例》的实施是成功的。债权人本金全额受偿,债务人及其家人回归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成功修复了一个坏死的社会细胞。该案充分证明深圳个人破产制度最终有益于社会个体、各个市场主体,有益于社会安定和经济有序发展,是一项正面的、积极的、具有人文关怀的法律制度,对于加强破产保护法律文化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首先,该案例实现了破产制度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首要目标,让债权人的债权平等受偿。当债务人发生危机时,债权人一哄而上地争抢将对债权人造成极大压力,为避免个人责任和损失,债权人竭尽所能地表现出对待债务人的无情,所带来的道德谴责和心理压力也让债权人难以安生。对金融机构债权人而言,个人债务无法通过破产程序依法核销,导致银行资产负债表资产质量无法反映真实情况。如果没有个人破产制度,梁某某一案近20家金融机构的债权人根本无法获得零成本情形下本金全部受偿的成果。

其次,该案例实现了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的救助。这些债务人可能是一个技术高手或是一个管理奇才,他们选择创业就是因其有胆识、有才干。拯救了像梁某某这样的债务人,其实是拯救了一个个家庭,保留了宝贵的人才资源,保留了宝贵的社会资源,并终将这些资源转化为就业和税收来源,以及社会财富。

再次,该案例显示出促进经济发展和建设法治社会的社会效果。退出机制更加健全,营商环境不断优化,为创业者“托底”,让失败者前行,创新创业才无后顾之忧。当然,为避免债务人恶意逃债,《个人破产条例》也作出规定,将债务人信息公诸于众、广而告之,将其财产和来龙去脉调查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破产清算后禁止高消费,破产申请前两年交易可被撤销。为完善个人征信制度而创设了个人破产登记制度,要求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恶意逃债者将被终身追责,直至追究刑责。《个人破产条例》的这些规定具有杜绝逃废债的良好作用。反之,如果没有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就可能让债务人在恢恢法网之外,肆无忌惮地逃债跑路。

最后,该案例有助于催生更加科学的公司制度、贷款制度、担保制度等法律制度。最近,深圳已经有银行在研究解除个人为企业担保的做法,原因就是个人破产制度设立后,失去了个人担保的意义,让公司回归到有限责任范围,区分法人和经营者个人责任,促进金融机构改进融资方法,提高专业能力,而不是随意扩大担保人范围,无论其是否具有履责能力。个人破产制度实施后,信用卡的随意发放已经有很大改观,执行转破产制度则让“终结本次执行”的权宜之计早日退出法律设计。

梁某某个人破产重整的鲜活案例让全社会充分理解个人破产制度的作用与意义,在观念上让“破产”一词回归中性正常,让有需要的人参与到这个程序中来,让个人破产制度发挥最大的价值。

END

来源:《深圳法治评论》202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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