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09起诉书】虚开普通发票,缓刑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刑诉〔2023〕260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春,女性,【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经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决定,于2023年7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于2023年8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3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牛某某,男性,【略】。2023年2月17日,因犯虚开发票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经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决定,于2023年7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开发票罪,经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3年8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牛某某虚开发票案,于2023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2年6月在天津市红桥区注册成立天津市某甲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由被告人牛某某提供帮助,利用该公司从税务机关购领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采取收取开票费、倒资金流的手段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2022年11月至2023年6月期间,被告人刘翊伊、牛某某以收取开发票、倒资金流的方式,利用天津市某甲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为天津市某乙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25张,涉及票面金额总计11820128.81元。

2022年6月和2022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牛某某以收取开票费、倒资金流的方式,利用天津市某甲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为天津市某丙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3张,涉及的票面总金额共计1020000元。

2022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利用天津市某甲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为**(天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41张,涉及的票面总金额共计3990800元。

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天津市某甲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对外虚开发票共计179张,涉及票面金额总计16830928.81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5万元。

被告人牛某某利用天津市某甲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对外虚开发票共计138张,涉及票面金额总计12840128.81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4万元。

2023年7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牛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天津市某甲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银行转账记录。

2、证人证言:胡某某、薛某某、王某某等人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牛某某在没有实际经营往来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牛某某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某、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4日 

附件:

摘自12309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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