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刑诉〔2024〕190号
被告人桑某某,男,略,上海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略。2023年7月7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4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7月至12月,被告人桑某某在实际经营上海某甲公司(注册地在本区)期间,在没有任何业务背景的情况下为冲抵企业成本,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虚开取得上海某乙公司、上海某丙公司、上海某丁公司、上海某戊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人民币285万余元。
被告人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桑某某已补缴相应涉案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桑某某的供述及相关辨认笔录,证人毛某某、郭某某、文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清单、税收完税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桑某某实施了上述虚开发票的行为;案发后,被告人桑某某已补缴相应涉案税款。
2.档案机读材料等工商注册登记材料证实,上海某甲公司的工商注册情况。
3.起诉意见书、审计报告等证据证实,本案上游虚开发票犯罪团伙被立案处理情况。
4.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等证据证实,公安机关扣押桑某某手机一部。
5.户籍信息、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桑某某的身份信息。
6.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桑某某到案等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桑某某已补缴相应涉案税款,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乔 青
检察官助理 吴皓岳
2024年2月6日
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建议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摘自12309官网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 或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