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税手公众号粉丝群每日知识分享2017003】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是否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大力税手公众号粉丝群每日知识分享2017003】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是否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声明:我们的信息来源于合法公开渠道,或者是媒体公开发布的文章,非常感谢作者的成果与意见分享。本转载非用于商业获利目的,对于原内容真实性未进行核实,且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文中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如您认为相应的信息影响到您,或因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的要求,请与我们进行联系。
0 个回复 (温馨提示: 请不要发表违规言论,欢迎发表个人见解! !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