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蚌税一稽通〔2024〕38号
刘某某:(纳税人识别号略) :
事由:检查结果告知
依据:
一、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派李松、吴迪等人,自2024年1月8日起,对你单位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税收违法行为。
二、税收违法事实
通过检查,主要发现你单位以下问题:
(一)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发现刘某某2018年3月16日取得利息收入959750.53元,2019年7月31日取得利息收入700000.00元、2019年9月29日取得利息收入300000.00元、2020年10月30日取得利息收入3684000.00元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发现刘某某未按规定缴纳上述增值税随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未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现刘某某2018年3月16日取得利息收入959750.53元,2019年7月31日取得利息收入700000.00元、2019年9月29日取得利息收入300000.00元、2020年10月30日取得利息收入3684000.00元,未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法律依据
依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三十五条“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被查对象对违法事实和依据有异议的,应当在限期内提供说明及证据材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
通知内容:
现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你(单位),你(单位)对违法事实和依据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5日内提供说明及证据材料。
税务机关(印章)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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