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淮北税一稽 税通 〔2024〕 105 号
张某某(纳税人识别号:略):
事由:检查结果告知
依据:一、事实依据
我局根据<<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文书编号:2022-0032),指派石晓开、程英从2024年2月7日起对张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略)取得股权增值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你存在税收违法行为。
二、税收违法事实
通过检查,主要发现以下问题:
2022年6月6日,你收到淮北新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转账支付的股权增值款901530.00元,淮北新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扣缴税款,你未按照税法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901530.00*0.2=180306.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发布)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你应补缴个人所得180306.00元。
三、法律依据
依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三十五条“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
被查对象对违法事实和依据有异议的,应当在限期内提供说明及证据材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
通知内容:现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你,你对违法事实和依据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5日内提供说明及证据材料。
202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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