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房开企业售房后,其中一业主已经交房,票已开,且已交营业税。但未办房权证,未完契税。现在业主把房子出售,要办房权证,但原来开具的发票却丢失了。
问:这种情况下,是否要作为二手房处理?如果要补开发票,是全额开增票?可否按照已交营业税未开票来开?但按照一步交易、这样开就会有差价,差价交增值税么?还是全额交增值税?地税契税那边,已经明确不可能按照当年度的销售价格来交了。
这个局怎么破呢?
个人认为应先从契税着手,先看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所称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
也就是说业主补缴契税的时间,是以房开企业售房时产生的,应该以当时的房屋价格缴纳契税,不可以现行房屋价格确定契税,当然,补缴契税是需要缴纳滞纳金的。
根据国税发[2001] 110 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凡税款滞纳行为发生在 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按照原《税收征管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统一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有了契税的完税凭证,这个问题是不是就很好解决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规定,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那如果不缴纳契税,这事儿是不是差价缴纳增值税呢?
我认为这里存在沟通空间,首先业主取得的发票是房开企业开具的,房开企业是存在发票底联和相关申报记录的,业主可以委托房开企业,去办理相关完税证明,证明房开企业确认缴纳了营业税,拿着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明和房开企业的发票底联复印件,咨询国税机关,看能否享受差额,如实在不可,那就只能补缴契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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