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票必须填,普通发票没强制。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47号)
第一条规定,专用发票所有栏次必须如实填写。
第二条规定,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对不按规定开具的专用发票(包括项目填写不全、未盖有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一律不能作为税款的抵扣凭证。
那收款人处有信息,是否意味着已经收款了呢?
收款人栏次是对权利对象的明确,权利的实现可能是货币资金,也可能会是债权或其他利益。
所以不能认为收款人处有信息,就代表着收款已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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