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问答201704】企业分立要交个人所得税吗?(分立后,原股东持股比例不变)

问:A有两个股东甲和乙,甲60%和乙40%,现A分立为A和B,股东还是甲.乙,持股比例还是60%和40%,这种分立也要交个税?


个人所得税无法适用企业所得税的文件。

企业所得税以企业为纳税人,征税主体为企业,因此,在企业分立等事项中,制度允许采用59号文规定的“特殊税务处理”,但个人所得税以自然人为征税主体,计算个人所得时,以个人为主体,考量个人所得和资产的变动和变更情况,因此,相同条件下,不采用59号文的特殊处理规定。分立过程中,一般拆分为股东收回投资和再投资两个行为,涉及增值部分,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财产转让所得普遍性规定计征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第一条的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关于个人从企业撤资,对应的股权价格,也不可以偏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条至第十一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同时该公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则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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