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问答201715】向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支出,是以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应该来看看相关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从《实施条例》可以看出,“企业向小额贷款公司支付的利息如何税前扣除”这个问题的实质是“在企业所得税中,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企业”的问题。

小贷公司行业性质的划分没有统一的规定,让税企双方无所适从。小贷公司是否属于金融企业或者是否按金融企业进行管理,相关部门没有统一规定。

一是央行和银监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中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小贷公司只需政府金管办批准、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即可经营,不需取得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也未按金融企业进行管理。因此,央行和银监会没有将小贷公司列入金融企业范畴;

二是财政部虽然没有发文明确小贷公司的行业性质,但在《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中规定小贷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财金[2008]28号)和《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三是国家税务总局至今没有下发小贷公司方面的税政文件,但2012330日时任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在接受中国政府网访谈时表示,“小额贷款公司虽然也从事贷款业务,但国家有关部门还未按照金融机构对其进行监管。所以,没有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企业范围”;

四是各级地方政府很明确的将小贷公司列入金融企业的范畴,如湖北省人民政府鄂政办发〔2010121号文件和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办发(200932号文件都将小贷公司定性为“新型的农村金融组织”。

根据中央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编码为金融机构二级分类码Z-其他。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小额贷款公司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额机构。然而小额贷款公司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在法律上其称不上金融机构,所以小额贷款公司尽管经营贷款业务,却没有银监会的统一监管。

2015812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省级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想要拿到金融许可证更加遥遥无期,没有金融许可证,就无法享受金融机构的一系列政策。

具体见总局的官方网站,截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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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小额贷款公司由于没有金融许可证,尚不属于“金融机构”,是以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还有企业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向小额货款公司借贷的利息支出必须依据合法有效的凭证才能进行税前扣除。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很难从银行取得发票,因此,企业支付给银行的利息可凭借银行利息单进行税前扣除,但是支付给小额货款公司的利息就必须要取得发票,否则不可以税前扣除。

目前,总局口径,原则上看小额贷款公司由于没有金融许可证,尚不属于“金融机构”,不能按照金融机构的税收政策全额扣除,当然也有地方政府,支持相关产业的发展,认为可以享受“金融机构”相关政策,具体还得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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