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下,总公司是上海的,在北京有个分公司(独立核算:有独立账套,主要是费用、人员工资),北京分公司主要是进行研发,不对外开票,没有销售收入。北京分公司不就地预交所得税。增值税是零申报的,只在北京交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社保和公积金。这种情况下,研发费用上海总公司可以加计扣除么?北京分公司不就地预交所得税,而是汇总到上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备案要在北京做还是上海做?北京分公司没有收入,是亏损的,这部分亏损能合并到上海总公司么?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可见,北京研发中心,不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是没有问题的。
研发费费用可以在上海总公司税前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第十四条规定:“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的备案管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综上,北京研发中心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北京分公司没有收入,是亏损的,这部分亏损能合并到上海总公司么?
答案是可以的,总分公司属于同一法人主体,企业所得税属于法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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