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前扣除凭证的原则,之前的文字,我们说过:
参照以下原则:
综合现行税收、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凭证的取得来源,税前扣除凭证可分为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根据收款方收取该款项应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营改增后均为增值税),外部凭证可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发生应税项目的支出原则上应当取得发票作为有效扣除凭证。
发生非应税项目的支出时,不需也无法取得发票,而应当取得相应的有效扣除凭证,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个人提供劳务,是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所以应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但这里有个细节,需要关注:
首先,企业支付劳务费,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可是没有代扣代缴增值税的义务
根据财税2016 36号文件,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只有境外支付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既然,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哪儿来的发票呢?
如果个人不主动去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也就没有发票。
结合这个特点,我觉得和主管税务机关是有一定沟通空间的,而且开具发票,可能还需要交纳增值税,而作为个人而言,是不愿意承担税负,如果企业代个人承担了增值税,那承担的增值税又不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就非常吃亏。本来没有代扣代缴义务,为了取得发票,还得自己承担税款,税款还不能税前扣除,这样逼迫纳税人取得发票,好像企业代替税务局追补了税款。
当然,如果沟通无效,那还是需要取得发票的,由于劳务费人数多等特点,开票时,我们可以参考江西省国税局营改增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8月17日营改增的口径:
1、江西省招标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由江西省国资委监管,主要从事招标代理、融资租赁、工程咨询、造价等业务。为此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聘用专家进行评审。产生的评审费金额小、人数多,无法签订服务合同,公司一直以专家劳务费或服务费的形式按月或按季度将个人金额汇总到地税局代开发票。营改增后,我公司可否参照原地税做法到国税汇总代开发票?
答:鉴于专家评审费的金额小,人数多的特点,在总局明确之前,暂允许由江西省招标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按月汇总专家评审费并填写汇总清单(专家费报销单),清单上注明专家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专家评审费金额等详细信息,并经评审专家签字确认或出具委托授权书后,由江西省招标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关评审管理办法及资费标准报办税服务厅留存备案。对评审专家月评审费在3万元以下(不含税)的可按规定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具体开票程序,还需要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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