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老师,营改增后,有几个问题,向老师请教:
1、房地产企业在未完工期间,是按照征收率进行预缴。我们按照预征率进行申报纳税,可以现在有几个业主是全款支付,并提出需要开具发票。请问老师,如果当月开票,我们是否要确认收入,按照5%做纳税申报?如果确认收入,成本如何结转,要暂估吗?同时,在做纳税申报时,该如何填写当月的申报表?
2、销售不动产的预收款是按照3%预交增值税,申报表上能否抵减按照规定交5%的其他收入的销项税?例如,租金收入按5%的税率申报,如果前期销售不动产已预交的那一部分税,是否允许抵减?
3、同一房产公司,既有新项目又有老项目,如果老项目选择简易计征,预交的增值税在申报时能否抵减新项目的销项税?同一公司不同项目在未完工/完工时,销项税和进项税可以混在一起计算抵扣吗?
感谢老师!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 或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