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税语】重磅文件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东方理解】这次总局只是把反映比较集中、矛盾较为突出的三个业务方面单列出来可以分别核算,分别计税(货物+建筑服务)。我倒是认为还不如把财税【2016】36号文的混合销售最后打个补丁,按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或者干脆点废除混合销售。这次总局只规定三个方面,可能还涉及其他货物+除建筑服务外的服务呢?还不如彻底解决一下法规规定方面的瑕疵,这实际在36号文执行初期就有湖北国税、河北国税等不同执行口径。下面为混合销售现行规定: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东方理解】总局只是在建筑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合同签订方与业务服务方不一致的问题,在建筑业十分普遍,比如:A公司(发包方)与B建筑集团企业签订一建筑合同,B集团一般不直接从事建筑服务(有资质),但可以内部授权下属子、分公司(都是独立增值税纳税人)为A公司提供建筑服务;也可以通过A公司、B公司、B下属子、分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由B下属子、分公司提供服务,并向发包方开具发票、收款等。发包方可以抵扣但一定要提供B公司的内部授权书或三方协议(建议最好取得三方协议)抵扣进项税额,没有必要要件的话抵扣可能就要受国税发[1995]192号的限制了。那么在其他非建筑服务以外的是否可比照执行呢?我想总局以后还得发文明确,建议直接把国税发[1995]192号有效条款废除了,现在的经济活动可不是十年前的状况了,与时俱进啊!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东方理解】17号公告当时规定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这次再明确规定一下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17号公告。比如沈阳市和平区的一建筑企业到沈阳市的新民市去从事建筑服务的就不适用17号公告。防止一地的不同县(市、区)由于利益关系增加纳税人的成本。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东方理解】明确一下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安装服务,只是安装服务可以适用甲供工程简易计税,例如:A电梯公司(生产或销售均可)销售给B房地产公司电梯一部,不含税金额为100万,同时约定由A公司提供安装服务为不含税金额为10万元,在这个业务中可以看做是B公司提供的甲供设备,按现行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安装服务可以适用简易计税。建议总局能不能全面一点规定,中央空调销售的同时提供安装呢?

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东方理解】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税率6%,征收率3%。

六、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收单机构以其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东方理解 】明确开具发票相关事宜,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东方理解 】之前就说过这个规定得延期,终于看到了总局的行动。(原规定)根据国税发[2016]23号文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税发[2016]53号文第九条第(十一)项规定,“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大家请注意了,这次总局的文件是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不管纳税人是否已申报营业税,包括已申报交营业税和未申报未交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开票的纳税人中可能存在不交税的只是补开票,还有一些可能即涉及补税又补开票的,这个税怎么补呢?应该是在地税补税国税补开票的原则(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应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没有时间限制)。

八、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即时办结。即时办结的,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东方理解】实名办税是前提,只有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并且对不超过十万元的进行简化规定。风险防控进行了前置,法人都实名了。

九、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东方理解】目前有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开专票了,除了试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还是要向地税机关代开。建议全部纳入开票新系统的小规模纳税全放开开专票,使纳税人索票方便。

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东方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由180日延长至360日,认证或勾选或报送上传时间增加了一倍,实际上原来为纸票国家只是督促纳税人尽快认证,现在也没有必要了,都电子化了(实际上变化是90日-180日-360日)。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东方理解】注意执行时间,执行完的就完了,已发生未处理的也要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4月20日

作者,赵东方,个人微信号13941382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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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老师的理解才有道理的
7年前
【河北国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六) 六、纳税人提供的电梯保养服务征收增值税问题 答:电梯保养服务按照修缮服务征收增值税。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电梯是构成不动产实体的设备,纳税人提供电梯保养服务属于建筑服务中的修缮服务。 【福建国税】12366营改增热点问答(6.6、6.13)12366营改增热点问答(6.6) 1.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企业提供电梯维修、保养,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其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期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电梯属于货物,不属于不动产,因此,提供电梯维修,属于修理修配,使用税率17%。
7年前
赵老师的意见:对于第1条,大家可以关注三类以外的情形,小编的理解是可以延伸货物,因为三类都是货物,并非名字列举。对于赵老师的建议,认为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具专用发票是趋势,不过肯定是有风险的,未来可能有一堆虚开的风险发生,好事,如果企业处理不好,可能是得到不好的结果,这个不能怪税务机关了,只能怪自己了。
7年前
赵老师的理解才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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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老师的意见:对于第1条,大家可以关注三类以外的情形,小编的理解是可以延伸货物,因为三类都是货物,并非名字列举。对于赵老师的建议,认为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具专用发票是趋势,不过肯定是有风险的,未来可能有一堆虚开的风险发生,好事,如果企业处理不好,可能是得到不好的结果,这个不能怪税务机关了,只能怪自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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