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税语】都会涉及到,关于对无锡国税汇算清缴四个问题的理解

1、关于为其他企业担保贷款而产生的不良贷款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的确定性问题。

答:若该项担保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担保,则企业发生的担保损失可以按照25号公告相关规定税前扣除,与之相关的贷款利息支出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东方理解】我们通过一个小案例来说明一下这个问题,担保是企业日常经营中经常遇到的业务,2008年经济危机刚爆发时,温州等南方城市就接连发生了担保违约事件。

【例1】A、B两家公司均为国内法人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为非关联企业),2016年6月1日A公司向中国银行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期限1年,B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保证合同约定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约定A公司按贷款金额的1%支付担保费,到期B公司需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设2017年5月31日到期后A公司由于经营不善不能偿还中国银行贷款。这时中国银行首先找A公司想办法筹钱还款,A公司再根据签署的担保合同找B公司还款,下面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第一种B公司先还款再向A公司追讨(出于信誉等方面考虑,但像国有企业很少会这样操作,没有人担责啊,走法律程序呗。);第二种情况B公司先让中国银行通过法律手段向A公司追讨,实在没有可执行的了再通过法律裁决向中国银行承担不足的部分,然后B公司再向A公司追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25号规定,第四十条 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下列情况债权投资损失的,还应出具相关证据材料: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第四十四条 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第四十五条 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2、纳税人发生贷款业务,向银行支付利息以外的手续费,未取得发票,仅有银行结算单,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答:《中国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因此,企业向银行支付利息以外的手续费,应该向银行索取发票作为税前列支凭证。

【东方理解】这个回答非常标准,不管从《中国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还是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银行收取的手续费的行为是经营活动,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应税行为,须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客户。因此无锡国税的回答还是很标准的,但我们的银行收取的手续费都确实给开发票了吗?我们的企业都取得发票了吗?如没取得又该如何是好呢?

3、集团公司的某些支出由集团总部统一采购支付,再按各地实际发生金额分摊到各子公司,子公司将发生费用支付给集团公司。提供服务单位向集团总部开具汇总发票,各个子公司凭汇总发票复印件以及集团或者负责联系单位制作的费用分摊表入账,子公司是否可以根据以上发票复印件等凭证税前列支?

答:自2008以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法人所得税制,集团内各独立法人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上述应由子公司承担的费用,集团公司应要求服务单位换开子公司抬头的合法凭据并税前扣除,对未按规定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税前扣除。

【东方理解】这个可以通过集团公司向下属子公司开票的方式收取款项(比如货物或服务),只有这样才符合当前税法的相关规定,比如转供电、转供水、转供气、统一采购分拨下属公司等等,个别地区规定了确实不能开具发票情况的可以采取分割单的形式税前扣除。如天津国税2016年汇算清缴问答: 10.问:关于纳税人发生的共同担负的费用支出可否分摊扣除?答:两个以上企业共同负担的没有独立计量系统所发生的与生成经营有关的费用,如:煤、水、电费及代收的污水处理费等,能够取得发票的,凭发票进行税前扣除;无法单独取得发票或与其他用户共同取得一张发票的,其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凭相关合同协议、发票复印件、分摊金额证明及银行划款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

4、企业欠缴的土地增值税、营业税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答:企业会计上已作处理的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发生欠缴的,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相关完税证明的,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待取得完税证明后,再按规定追补确认。

【东方理解】这个问题实际上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第六条规定,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实际上税收缴款书就是有效凭证之一,在5月31日前没有取得税收缴款书等完税证明是不能税前扣除的。(这个应该和工资的税前扣除有点类似了,企业得在汇缴年度按规定计提,由于各种原因缺钱或特殊情况申请延期缴税获批,计提后在5月31日前支付,因为只有支付税款后才能取得税收缴款书等完税证明,没有支付的情况下是不能取得完税证明的。)

作者,赵东方,个人微信号13941382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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