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税语】吃了的食堂工作餐不计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食堂工作餐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17〕23号)规定,职工在食堂食用的工作餐福利费支出没有形成职工的实际收入不计入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对实际发放给职工个人的餐费补贴,由于形成了职工的收入,因此计入职险费的缴费基数。此次辽宁两部门发文明确一下不计入缴费基数的事项(实际上这个也不应纳入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必须得是货币或非货币所得)。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食堂工作餐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发〔2017〕23号    2017-03-16

各市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局,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加强和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现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食堂工作餐缴费基数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对未形成职工实际收入的企业食堂工作餐支出,不计入缴费基数。对发放给职工个人的餐费补贴,计入缴费基数。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3月16日

赵东方,个人微信号13941382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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