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税语】跨境融资的财税处理

现在的银行融资产品日益丰富,也给企业带来不同选择,现在通过一款跨境融资产品来分析一下其中的财税处理,同时有哪些风险值得我们关注。

【例】A公司通过8250万元存单质押方式在国内B银行开立等额备用信用证给香港的C银行,C银行收到备用信用证后向A公司发放欧元贷款,贷款放至A公司在B银行开立的外债专户,A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结汇或不结汇,B银行按1%收取开立备用信用证手续费,外债贷款利率为年1.8%,每六个月收息一次,同时B银行给定期存款利率1.95%

答:

1、做这个业务之前先要到所在地的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登记,因为这笔质押贷款属于外债贷款,取得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后再到B银行开立外债专户。

2、在B银行开立定期人民币存单(等值1100万欧元),办理完存单质押手续后并向香港C银行开立1100万欧元备用信用证,手续费为开立金额的1%,这个手续费是付给国内B银行的,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注:此手续费不属于下面的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C银行收到B银行开立的备用信用证后将等额贷款1100万欧元汇至国内A公司开立的外债专户,贷款年利率为1.15%,贷款期限一年,每半年支付一次利息。A公司对外向C银行支付利息时,根据目前非居民税收相关规定,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及其城建税及附加、预提所得税等税费。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外汇管理局2013年第40号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的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备案后外汇指定付汇银行才会给予对外付汇。

4、还本的时侯凭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等资料到B银行办理购汇进行偿还借款本金。

5、到期A公司可以获得B银行的定期存款利息,这个存款利息属于不征税。

6、这个业务的优点就是可以降低融资成本,节省财务费用,同时利用当前欧元的弱势及低利率。

作者,赵东方,个人微信号13941382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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