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关税(Custom Duty)

4.2.1  一般规定

针对所有进口至美国的货物均需按照美国《关税税则》(Harmonized Tariff Schedule of the United States)的分类规则被区分为应税货物或免税货物。关税税率分为从价税率、从量税率或复合税率,其中从价税率一般从0%到 32.5%不等。

应税货物适用的关税税率依货物类别及原产国的不同有所不同。除特定类别的货物外,进口货物均应分别注明其原产国。当美国与某些国家签订的贸易协定和其他特别协定规定原产于缔约国的某些类别或子类别的进口应税 货物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优惠的关税税率。例如,根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原产于加拿大或墨西哥的货物可以适用广泛的关税优惠。

并且,进口应税货物可以在保税仓库或美国的外贸区内最多存放5年而无需缴纳关税。此外,在外贸区内加工后复出口的货物也可以免缴关税,而且部分暂时进境的货物可以适用临时免税通关制度(ATA Carnet System)。

4.2.2 申报要求

进口商有义务就进口货物进行报关并缴纳关税。进口商可能是进口货物的所有人,购买人或经许可的报关代理人(Licensed Customs Broker)。进口商向美国海关和边防局(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提交进口货物入境申请时发生关税纳税义务。

进口商必须在货物抵达美国入境口岸后或离开保税仓库或外贸区前 15 天内就进口货物的价值、原产国和其他信息进行报关。报关单中必须包含进 口货物发票和所有进口货物装箱单(或类似清单)。进口货物的应纳关税由美国海关与边防局在进口商报关后进行核定,在进口商清缴关税税款前进口货物不得被放行。部分加入美国海关与边防局自愿自行评估安排(Voluntary Self-assessment Program)的进口商可以自行评估其应纳关税。用邮递方式进口的货物适用特殊的关税规则。

4.2.3 罚款和滞纳金

进口商未遵守美国海关与边防局关于货物进口的相关规定及未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在一定条件下将受到民事处罚。受到处罚的进口商的进口货物还在一定条件下将被美国海关与边防局没收并变卖。 此外,进口商如有某些违法行为,还将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措施包括处进口货物价值 2 倍以内罚金并处 20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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