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税收协定中对个税的相关规定

根据美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外籍居民源于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进行一定减免。

例如,美国和中国税收协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国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它类似报酬,除在美国受雇的以外,应仅在中国征税。在美国受雇取到的报酬,可以在美国征税。

虽有第一款的规定,中国居民在美国受雇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中国征税:

(一)取得报酬的中国居民在有关历年中在美国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

(二)该项报酬由并非美国的雇主支付或代表雇主支付;

(三)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美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再例如,中国居民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中国征税,除非该居民在美国为从事上述活动的目的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或者在美国有关历年中连续或累计停留超过183天。如果该居民拥有上述固定基地或在美国连续或累计停留上述日期,其所得可以在美国征税,但仅限归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或者在美国上述连续或累计期间取得的所得。

“专业性劳务”一语特别包括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的独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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