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确定毛所得为起点。毛所得是指纳税人任何来源的所得(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毛所得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劳务获得的报酬,包括酬金、佣金、福利和其他类似项目;从事经营获得的毛所得;处置财产的利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股息;赡养费和分居抚养费;年金;来源于人寿保险和捐赠合同的所得;养老金;因豁免债务而获得的所得;合伙企业毛所得的分成;与死者有关的所得;来源于地产或者信托权益的所得。

毛所得扣除调整项目后,得到调整所得(AGI)。扣除项目包括:纳税人从事任何贸易或者经营活动所发生的一般且必须的费用开支;出售或者交换财产发生的亏损;某些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自营者的养老金、利润分成和年金;某些退休储蓄;抚养费或者赡养费;搬迁费用和教育贷款的利息等。

调整所得减去个人免税额和标准扣除额或分项扣除额之后就是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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