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创意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4〕85号,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文化创意企业在农村放映电影收入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

附:【江西国税】(增值税)江西国税12366热点问答第2 913

问题1.我公司为文化创意企业,在农村和城市地区都有电影放映业务,请问该部分业务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第一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您公司应区分农村电影放映收入与城市电影放映收入,前者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后者可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在境外提供的电影放映业务享受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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