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8 股权出资

现实当中,以股权出资的情形比较多,以上市公司股票出资的倒是比较少见,小编还没有接触过这样的操作。

基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归属,其个人所得税的适用政策与不动产是一样的。印花税也是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的范围,唯有不同的是,股权(非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投资新三板的企业仍属于税收上股权的范围)投资,是不在增值税明确的征税范围之内的,即股权交易也未明确列入,所以从掌握的角度理解,股权出资当下暂不需要主动计算缴纳增值税。

[案例分析]

如下是当年无税缴税卡壳的重组案例(至少表现形式是这样描述的,这儿并不限于是股权,融合非货币性出资一并考虑):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拟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030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就公司于2015年4月3日披露的《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拟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及股票停牌的进展情况公告》(临2015-014号)所涉及导致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终止的真实原因及召开董事会、投资者说明会的明确日期提出问询,并要求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前回复。

公司进行了及时回复,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问询及答复

问题一、请你公司就导致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终止的真实原因予以明确解释和说明,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答复: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张惊涛在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签署日期2014年11月18日)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张惊涛与配偶徐放将江苏环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环亚”)61.55%的股权转让给国投中鲁,张惊涛、徐放应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签订并生效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涉及金额约为2.5亿元人民币。

2015年3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允许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张惊涛认为,根据最新政策,其纳税期限有所延长,但由于个人所得税涉及金额较大,在限定5个公历年度内(含)全额缴纳仍较为困难。在无其他资金来源的情况下,为合法纳税,其只能在重组成功后五年内减持部分上市公司股份,以筹措个人所得税资金。但考虑到作为重组成功后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张惊涛拟长期持有公司股份,专注于上市公司的长期发展,短期内减持股份的行为不符合其此次重组上市公司的初衷及战略考虑;同时重组成功后,张惊涛及徐放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仅为33.06%,其计划未来通过增发、换股并购等方式做大做强上市公司,张惊涛及徐放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将在33.06%的基础上逐渐稀释,而减持股份将进一步降低张惊涛及徐放持股上市公司的比例,严重影响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不利于上市公司的长期发展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张惊涛于2015年4月2日签署并向上市公司函告《关于拟终止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的函》,拟与本公司协商终止本次重组及相关协议。公司将于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只眼标注:虽然有五年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应用,看似一个好政策,但显然五年如果没有手头的钱,只能转让手中的股份,那相当于人生还有青春啊,还有事业啊,如何舍得呢?所以从形式上我们来看上面的案例就很容易清晰了,五年有时也解决不了“有想法”的老板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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