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7 无形资产出资

这儿要特别明确一下,通常我们的会计制度或准则中,同时我们的营改增的税收政策中,对于土地使用权是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但是在现实当中,我们更倾向于视为与不动产一样的事,比如契税、比如土地增值税,这些是有不同的解读的。基于此,我们将土地使用权从无形资产范围中拆分出来,视为独立的一项进行分析。

(1) 无形资产包括的事项

如果参照营改增的财税[2016]36号文件我们来简单了解一下: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2) 增值税

承不动产的分析,无形资产出资亦是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当然这儿没有差额计税的什么事,对于个人来讲,就是按照3%的征收率直接计算增值税,不过似乎这儿有一点可能人为想突破的地方,这是什么呢?

因为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免税情形: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这儿估计真要以无形资产投资,应不会是个人不超过起征点20000元那个探讨的空间了。那这儿常规的理解是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是一个交易,尽管在增值税上这视为同样的交易行为,但是在科技部门备案时,能否认可投资是转让,料是存在难度的,因为他们用的模板合同本身就不适用于投资的方式。

由于个人投资无形资产时,当下并没有特殊允许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动产销售、租赁,个人代理人提供保险代理等行为时是特例规定的情形),因此个人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给接受投资的单位入成本费用,那这个增值税相当于是会亏一部分的,因为这个对应的增值税税额部分,只能抵将来公司税前扣除计算所得税的税率比例的部分。比如100万元的增值税款,如果投资单位是25%企业所得税税率,那相当于将来损失的是75万元净利润,25万元相当于少缴了企业所得税。

(3) 印花税

印花税中的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其中财产所有权是指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所以在套用相应的无形资产出资时,通常我们接触的事项也多为这些,承不动产出资的事例分析,这基本上也被要求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算缴纳印花税。同时接受投资的企业按照万分之五计算缴纳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4) 个人所得税

对于无形资产出资的个人所得税,可就不能套用非货币性出资五年递延纳个人所得税那么简单了,因为现在有了更“激励”的税收政策来了。

法规

技术成果出资可以选择更优惠的政策

财税〔2016〕10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三)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四)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如何说呢,这个政策的优惠力度非常的具有想象力,也非常具有空间。当然这也叫“放水养鱼”,限制性的条件是投资到“境内居民企业”,且相应的技术成果也有列举,建议最好是对应的,不要去解释什么属于“其他技术成果”的范围之议。

那对于个人来讲,我们理解如下:

事项

适用说明

备注

范围

限于技术成果出资

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计税方式

可以选择五年分期纳税,也可以选择递延纳税,即将来转让股权时计算纳税

注意分红并不需要补缴递延的个人所得税

注意空间

不要有现金等对价,人家规定的是全部股权(股票)的

严格按形式主义来

更厉害的事

接受投资的企业可以按估值摊销成本费用税前扣除

这相当于是国家先“吃亏”了,鼓励的作用就在这儿

这个文件的问题之处就在于,将来转让股权时一并计税,那要是投资的技术成果换的股权就是不转让,至到企业关门,那相当于是永远不计税了,但是企业却得到了税前扣除的利益,这可能会“鼓励”相应的企业将技术成果的估值做大,不按常理出牌的就多了。

至于技术成果之外的无形资产,仍然按照是一次性还是五年分期的方法来计算缴纳了。所以出资之前,我们的投资者一定要关注到这个的重大政策的颁布。

[案例分析]

技术出资是不是可以“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了,如下内容摘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金电兴旺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北京金电兴旺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电兴旺公司)因工商登记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行初字第1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电兴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凯,被上诉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以下简称昌平工商分局)的委托代理人王春恒、冯铭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7月10日,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金电兴旺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23日,公司股东为陈凯和陈杰两人,法定代表人为陈凯。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50万元,后增资为148万元。陈凯于2015年3月多次到昌平工商分局处咨询公司注册资本增资事宜,申请将金电兴旺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为987654321万元。2015年3月26日,昌平工商分局受理了金电兴旺公司的书面申请。同日,昌平工商分局经审查认为,投资人没有作出理性的认缴承诺,为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和正常的市场秩序,决定不予登记。金电兴旺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昌平工商分局履行法定职责,将金电兴旺公司注册资本由148万元变更登记为987654321万元。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公司登记机关,具有公司登记的法定职权。昌平工商分局有权受理辖区内公司的变更登记申请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公司登记申请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公司登记不予登记。本案中,金电兴旺公司申请将公司注册资本由148万元变更登记为987654321万元人民币,其理由在于国务院批准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决定在我国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而陈凯表示要认缴出资额987654321万元是因为该数字涵盖了所有阿拉伯数字,数字圆满而完整。应当认识到,公司注册资本的认缴登记制是我国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但同时也应当注意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要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股东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要负责。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和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陈凯表示其认缴的出资主要以其知识产权出资,而其提交的两项实用新型专利并未经有权机关评估作价,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两项实用新型专利的价值可能达到987654321万元人民币,也不能证明陈凯可以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昌平工商分局在受理金电兴旺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登记的申请后,经审查决定对金电兴旺公司的变更申请不予登记,是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其不予登记的决定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与我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方向亦不相悖。金电兴旺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凯没有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的责任,没有理性地作出认缴承诺,对于金电兴旺公司关于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金电兴旺公司申请昌平工商分局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判决驳回金电兴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金电兴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金电兴旺公司获得的两项《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是无价的,不能用金钱衡量。既然要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则不应该对金电兴旺公司要求增加注册资金的要求予以限制。金电兴旺公司要求增加注册资本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其以知识产权出资是理性的,应得到法律的保护。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判令昌平工商分局给金电兴旺公司进行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昌平工商分局承担。

昌平工商分局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在法定举证期限内,金电兴旺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一种雾霾沙尘过滤清新空气气流发电机”《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证书号第3089381号),2、“高速地下铁路网”《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证书号第3235448号),3、《一种雾霾沙尘过滤清新空气气流发电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述证据证明金电兴旺公司知识产权的价值。

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昌平工商分局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驳回登记通知书,2、变更登记受理通知书,3、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4、授权委托书,5、章程修正案,6、股东会决议,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8、2015年3月20日金电兴旺公司法定代表人到昌平工商分局处咨询变更注册资本相关问题时的影像资料及录音整理稿,以上证据证明金电兴旺公司向昌平工商分局提出了变更注册资本的申请,昌平工商分局经审查后依法予以驳回。

对于上述证据,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金电兴旺公司和昌平工商分局提交的全部证据形式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提供证据的要求,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纳。

上述证据全部随案卷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同意原审法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金电兴旺公司主张因国务院批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决定在我国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则不应对其增加注册资本的申请作出任何限制。但应当认识到,虽然我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目的是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但该改革方案同时要求公司股东(发起人)应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的责任,理性作出认缴承诺。本案中,陈凯主张以两项实用新型专利作为其认缴的987654301万元人民币出资额,但其并未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前述专利予以评估作价。因此,昌平工商分局认为陈凯未作出理性的认缴承诺,并决定对金电兴旺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申请不予登记,未违反《公司法》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和要求。一审判决驳回金电兴旺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应予维持。金电兴旺公司关于两项实用新型专利无价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要求撤销原判、判令昌平工商分局给金电兴旺公司进行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北京金电兴旺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第三只眼标注:这个案例真是比较有想象力,9万亿的出资额,估计吓晕人等,在201591日财税[2016]101号文件之前,最多是允许其按五年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有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还有被投资企业的万分之五的印花税45亿元(产权转移书据的暂且不聊),还有评估费(也是本案中否定的一个主要理由),小编倒是认为可以让其注册变更(注意这儿是变更注册资本,那这个技术也是要入到实收资本了),把上面的税先收了再说!

现在的财税[2016]101号文件来了,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是可以“风平浪静”了,但是其他的税还是个不小的“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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