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发生的员工集体旅游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是否可以扣除确实存在一定的分歧,现将各地的执行口径列举,相关内容是我们根据信息整理的,不排除有的发生改变,请一定提前了解落实后实施。
员工集体旅游费支出问题 | |
各地税务机关 | 地区口径 |
不支持扣除方 | |
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答疑:为职工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发布日期:2012年09月2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
河北国税 | 【河北国税】2014年热点问题--企业所得税(发布日期:2014年11月30日) 答: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十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
辽宁地税 | 【辽宁地税】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7-01-17) |
江苏地税 | 【江苏地税】问:公司组织职工外出旅游,旅游费支出能否算作职工福利费?(发布时间:2013年03月28日) |
支持扣除方 | |
锦州地税
| 【锦州地税】问:公司组织员工旅游,旅游费发票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发布日期:2016-08-01) 答:职工旅游是减轻职工工作压力,为企业生产提供动力,所以属于与经营有关的支出,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依据(财税【2004】11号)近来,部分地区财税部门来函反映,一些企业和单位通过组织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奖励营销业绩突出人员的现象比较普遍,要求国家对此类奖励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就企业和单位以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提供个人营销业绩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
苏州地税 | 【苏州地税】《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节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 |
浙江国税 | 【浙江国税】《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
宁波国税 | 【宁波国税】:公司组织全体职工旅游的涉税问题(发布时间:2016-09-20,来源:12366热线) |
青岛地税 | 【青岛地税】2014年市北分局在线访谈(发布日期:2014-02-14) |
宁波地税 | 【宁波地税】对企业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应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 |
金华地税 | 【金华地税】:全体职工旅游费核算(发布2014-8-12) 注:这儿是从奖励角度解释的,并不是说福利性质的,理解还列为职工福利费还是不认为可以税前扣除。 |
[学习理解]
从上面的解释来看,还真是直接相反的结果,差距是如此大!首先一点,企业发生的职工集体旅游,是不是与生产经营有相关性,即使是福利费,也是建立在相关性的角度进行的限额扣除的前提判断,这个集体旅游正如苏州地税的理解,我们理解考虑的比较合理的。
我们不宜用国税函[2009]3号文件来基于列举反推不能扣除,就算列示的,一定是直接相关的吗?从这个角度分析,逻辑上有一些不足。2012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在线所得税访谈提到:
问:关于国税函2009年3号文中的福利费范围问题,文件中的列举内容是部分列举还是全部列举?目前有的税务机关执行时是按全部列举来执行的,也就是文件中列举的内容可以做为福利费在限额中扣除,不在范围内的内容,属于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仅列举了职工福利费的部分内容。没有列举提问中提到的的费用项目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012-04-11 09:33:51 ]
从小编接触的案例,基本上甚少有企业主动去纳税调增的。我们还是认为,从基本利益相关性的角度,允许视情形列入福利费或工资薪金计算扣除。
现实当中也有的企业是通过给员工报销旅游费的方式进行的安排,此时解释起来就比较麻烦,当然可以转换一下认为是奖励员工发放的工资薪金。不过这时取得的发票由于是个人抬头的多,要列示在福利费当中,可能面临的是形式票据方面的挑战。因此建议减少这样的操作,要不就直接发钱处理,作为工资薪金合并处理。
关于个人所得税,从员工受益角度,或许认为属于员工所得,即属于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这儿与企业所得税是不同的理解分类,即使是作为福利费的内容,计算员工个税时,仍分情形需要按工资薪金计税)。但从企业集体活动的角度,即团队建设的角度,并非员工直接获取的可以自己独立享用的利益,作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点勉强。当然,现实当中我们也发现企业有算为了个人所得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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