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税局银行业培训,非保本浮动收益应税不?

某省国税培训的资料,大家看靠谱不: 

强调:金融商品的持有收益 持有期间的收益 

(1)获取的固定收益
税务处理: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保本浮动收益
税务处理:属于利息收入,按贷款服务增值税。 

(3)参与风险的非保本浮动收益
税务处理:属于股息红利,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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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看到朋友圈发的这个微信PPT截图,说明某省国税局的培训资料,结果没有找到原始出处。从这个角度看,对于非保本收益的增值税处理,一个角度是收益分配,不是利息有偿使用,但是我们不得不考虑中国税法监管的现状,即对于运营资金的信托或者一些机构,往往根本没有作为经营主体将运营资金的收入,如有应税的,多也不管,那只有找到受益人来补缴税了,这是无奈的选择。之前某市对于信托营业税的处理意见就是看如果运营资金的主体没有计税,看经营行为,判断受益分配利益要不要缴营业税,不过这就真有点考验如何穿透及如果确定是什么业务形成的收入的落实了。我们进一步关注该政策的实践操作。
7年前
在实践中,将实质的“保本浮动收益”人为的变成形式上的“参与风险的非保本浮动收益”,只需要动动手指,而结果却是应税与非税的天壤之别,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吗?
7年前
小编看到朋友圈发的这个微信PPT截图,说明某省国税局的培训资料,结果没有找到原始出处。从这个角度看,对于非保本收益的增值税处理,一个角度是收益分配,不是利息有偿使用,但是我们不得不考虑中国税法监管的现状,即对于运营资金的信托或者一些机构,往往根本没有作为经营主体将运营资金的收入,如有应税的,多也不管,那只有找到受益人来补缴税了,这是无奈的选择。之前某市对于信托营业税的处理意见就是看如果运营资金的主体没有计税,看经营行为,判断受益分配利益要不要缴营业税,不过这就真有点考验如何穿透及如果确定是什么业务形成的收入的落实了。我们进一步关注该政策的实践操作。
在实践中,将实质的“保本浮动收益”人为的变成形式上的“参与风险的非保本浮动收益”,只需要动动手指,而结果却是应税与非税的天壤之别,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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