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分摊费用算不算视同销售收入

某金融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有省内汇总计算增值税的,有跨省的未汇总的。如总机构购入软件金额1亿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抵扣,但是相应的费用是计入各家分支机构进行分摊的,分摊的费用算不算视同销售处理?一种情形是先记费用再分摊,一种情形是直接记入各分支机构的成本费用中,如之何认定? 水电费分摊大家都关注视同销售了,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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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记费用再分
7年前
不算视同销售
7年前
开票,总机构做销售。
7年前
这个问题可能还未引起重点关注:一是分摊费用的情形,二是总部付款分支机构入成本费用的情表。再考虑分摊费用的情表,个人认为,如果是汇总纳税主体进行的分摊,那不存在视同销售的问题(不宜认为不得抵扣,是利益转移的问题);如果是机构入费用,总部付款,相应的情形也是一样的(注意此时发票开具给谁,如果开具给总机构,那有视同销售的问题,如果是直接开具给分公司,总机构付款,那只是付款的问题,不宜认为是所谓几流不一致不让抵扣的问题)。但实话实说,此问题在历来增值税的管理及营改增中还未受到特别的关注及思考。
7年前
先记费用再分
不算视同销售
开票,总机构做销售。
这个问题可能还未引起重点关注:一是分摊费用的情形,二是总部付款分支机构入成本费用的情表。再考虑分摊费用的情表,个人认为,如果是汇总纳税主体进行的分摊,那不存在视同销售的问题(不宜认为不得抵扣,是利益转移的问题);如果是机构入费用,总部付款,相应的情形也是一样的(注意此时发票开具给谁,如果开具给总机构,那有视同销售的问题,如果是直接开具给分公司,总机构付款,那只是付款的问题,不宜认为是所谓几流不一致不让抵扣的问题)。但实话实说,此问题在历来增值税的管理及营改增中还未受到特别的关注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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