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群友问答整理】非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是否视同转售水电费问题

QQ群友吉祥鸟:请问,我们单位(非物业公司)收房租时一起收的水电费(代收),有一个一般纳税人与本单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他们用的水电费我们如何开票?水电供应单位因房屋权属问题,只能开到我单位,我单位却无法给承租方开水电费发票,导致承租方水电费无法抵扣,有什么解决方法没有?请教各位。

第三只眼郝龙航:这种水电转售不是真正的水电经营行为、不应该理解为“销售”,只是为了打通增值税链条,针对特定对象进行的水电“分割”,不需要到工商做经营范围的变更。理解是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QQ群友—Value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二、关于转供水电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租赁房屋或场地,除收取租金外,因转供水、电单独向承租方收取水费、电费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按水、电的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可以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承租方(不包括个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QQ群友吉祥鸟:介绍大连国税官网的如下答复。

其他企业使用我公司的水和电,公司按表字收款,但向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货物品名是什么?增值税率是多少?缴税的时点是否在月末抄表字时挂应收款时提税?来源:大连国税官网 时间:2011/02/15  http://www.dl-n-tax.gov.cn/n1057/n2642/n1047035/n1047050/n1089581/3324107.html

对非增值税纳税人以集中收取、集中缴纳形式收取的水电气费,其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集中收取、集中缴纳水电气费业务,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包含在租金中已征收营业税的水电气费,其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理;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集中收取、集中缴纳水电气费业务,按适用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如果是非增值税纳税人发生的集中收取水电费业务,其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不允许开具增值税发票。

贵公司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集中收取水电费业务,应该给对方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上货物名称一栏需要分两行填写:第一行填——电费,增值税税率为17%;第二行填——水费,增值税税率为1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如果贵公司采取直接收款方式收取水、电费,为收到水、电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应按税法规定扣缴增值税。

相关的文件还有: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7号)规定,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自来水、电、天然气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其同时收取的转供能源服务费属于价外费用,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2.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事业单位转售水、电的有关税政问题的批复》(沪国税流〔2000〕19号)规定,对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水、电、煤气等,并按实际用量结算价款的,应作为转售货物,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出租房屋中提供水电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闽国税函〔2007〕232号)规定,企业在将一部分闲置房屋出租给其他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水、电等,并按实际使用量与承租方结算价款的行为,应视为转售货物,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在开具专用发票的问题上,双方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1)当出租方与承租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由出租方按承租方水、电的实际使用量结算的价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可据此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当出租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承租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由出租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承租方水、电的实际使用量结算的价款,由税务机关按规定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可据此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售水、电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4〕173号)规定,“为加强增值税管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经市局研究,现将上述转售水、电情况的有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水、电总表纳税人向分表纳税人单独收取分摊水、电费的,应照章缴纳增值税;同时,取消使用水电费分摊明细表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分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能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水、电费进项税额,总表纳税人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现将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5月1日以后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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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物业公司,还是非物业公司,在增值税的处理没有特殊性,只是在过去营业税的时代下,那是有一个差额的说法的,物业公司开具发票是可以差掉的。现在不好了,没有差额的权利给予了,而抵扣呢。而增值税上的链条设计,就视为中转分摊单位作视同销售处理,此时可能就有二个结果: 一是小规模纳税人的单位转售水电那就惨了,白白多出3%的增值税税款,那谁买单呢? 二是一般纳税人的单位转售水电,如果是电可能还好,但是要是水,有可能小水电按政策选择开具的是3%的简易征收率,但是再转售却不给这个待遇,13%适用税率,中间的苦又谁能够承受的呢? 预计为解决这个困境,或许财税部门真的再给一个差额! 毕竟差额这个事还是挺容易“实现”的。
7年前
不管是物业公司,还是非物业公司,在增值税的处理没有特殊性,只是在过去营业税的时代下,那是有一个差额的说法的,物业公司开具发票是可以差掉的。现在不好了,没有差额的权利给予了,而抵扣呢。而增值税上的链条设计,就视为中转分摊单位作视同销售处理,此时可能就有二个结果: 一是小规模纳税人的单位转售水电那就惨了,白白多出3%的增值税税款,那谁买单呢? 二是一般纳税人的单位转售水电,如果是电可能还好,但是要是水,有可能小水电按政策选择开具的是3%的简易征收率,但是再转售却不给这个待遇,13%适用税率,中间的苦又谁能够承受的呢? 预计为解决这个困境,或许财税部门真的再给一个差额! 毕竟差额这个事还是挺容易“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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