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雅安市税务局自然人股东借款风险信息提示
发布时间 : 2019-12-19 11: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雅安市税务局
尊敬的纳税人:
年末将至,自然人股东从企业的借款,未在12月31日之前还清的,应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细则请参照《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即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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