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防暑降温费,个税可享受免税,企业所得税计入成本费用,且执行到2021年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请问防暑降温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如果不需要缴纳,有相关文件吗?

青岛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鲁人社规【2018】12号文件规定,将鲁人社【2015】45号文件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2015】45号)文件规定,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7、8、9月4个月计发,所发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按上述规定发放的高温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只眼学习小结:这算是“仁慈”之政了,既解决了个税,也解决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长部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延长本法规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一、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小编认为,这个计入成本费用的意见是OK的,但是免税,虽然多地有这样的操作口径与地方意见,但不代表有上位法的支持,对于免征个税,小编认为还是值得探讨的。而对于如何列支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如果是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计入劳动保护费项中无问题,但是如果是办公后勤的相关列支,计入福利费较为妥善,且增值税也可依照上面的两种支出方式进行考虑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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