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并规定“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1)弥补亏损:五年的期限确定
原来财税[2009]60 号文件出来之前,某些同志认为清算了,那还能让你弥补亏损,认为不可以,单独计税,渡过了迷茫期之后,文件来了,所以不用再争议了,原来的没有弥补的,那算亏了,交了的,退估计都没有户口了。我们一直坚持是可以弥补亏损的。
依法,是何个法,无非就是企业所得税法,其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所以,会计上可以追溯到无限的时间,来弥补这个未分配利润的负数,但是所得税法上只给了五年的有效期,错过了就不能在税上弥补了。
(2)清算期作为纳税年度的理解
这个可能没有多少非专业人士的关注,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所以可能清算时间是一个月,也可能是数年,不管,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由此向前追溯。
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如某企业2014 年9 月30 日决定清算,10 月份将清算完毕,计算出来清算所得税,那可以弥补5 年是2014 年1-9 月、2013、2012、2011、2010,如果2009 年还有亏损呢?就错过了,这里纳税年度并不是公历年度的认定方式。这种情形之下,看着好象不合算。那一般企业如何操作呢?
(3)实践当中多数是没有清算期的处理
法规规定的很好,步步为营,也步步惊心,但大家有时并不这样玩,为何,清算期不好把握,即什么时候开始清算期,税务机关不大关注与税法的对应。
因此企业往往直接将清算列为正常经营的收尾,如上面的案例,10 月清算进行正常的纳税申报处理,不将清算期作为纳税年度,由此处理的差不多了,列为2014 年的所得,进行弥补亏损,即2013、2012、2011、2010、2009,这其中有一年的差异出来了。反之可能就不合算。
那有人说,终止经营活动,你要以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进行所得税处理,这个没有落实的标准,也少有人做,难以发现,由此迷迷糊糊的也就当正常年度处理了,直接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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