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自然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分红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自然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所得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二、个人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含新三板)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课税项目

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税

股息、红利所得

依照财税〔2012〕85号:对上市公司个人投资者按照持股时间长短执行20%(1个月以内、含1个月)、10%(1个月至1年,含1年)、5%(1年以上,2015年9月8日以后依照财税【2015】101号文免税)三档税率缴纳股息红利所得税

财税〔2014〕48号(投资新三板挂牌企业取得股息红利):计税办法同上。

财税[2015]101号(同样适用于新三板股票):自2015年9月8日起,个人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税〔2014〕4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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