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答疑参照】企业所得税问题汇总 (2008年11月)

535、支付给香港公司的设计费是否需要在国内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问:2008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香港某设计公司设计室内装修,当房地产开发公司向香港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时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吗?

答: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因此,贵公司要代扣代缴香港设计公司的企业所得税。

536、国税[2008]299文件规定的期间费用是否在预交所得税中扣除?

【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3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问:国税[2008]299文件规定的期间费用是否能在预交所得税中扣除?谢谢。

答: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内。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所以利润总额中已经扣除了企业的期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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