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答疑参照】企业所得税问题汇总 (2009年11月)

399、子公司所计提的部分折旧可不可以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问题内容:

母公司投资一批固定资产到子公司,子公司收到的固定资产按原账面价值减除已计提的折旧作为入账价值计算,折旧年限按剩余年限计算,请问子公司所计提的该部分折旧可不可以税前扣除?

答: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的规定,通过投资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年限计提折旧。

上述子公司通过接受投资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原账面价值减除已计提的折旧作为入账价值计算,折旧年限按剩余年限计算,不符合法规规定,要做纳税调整处理。

400、房屋装修的税务处理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8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花了120多万进行了办公楼的装修。请问此笔费用怎样处理,我们查阅了新的所得税有关条例,没有针对房屋装修说明,新的财务制度规定,属于装修应按短年限提折旧,如果再次装修如账面有余额应转入营业处支出。有关税收制度怎样规定?

回复意见: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六十九条规定,只有同时符合“(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的后续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规定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分期摊销并税前扣除。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后续支出则须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401、企业所得税公益性捐赠税务处理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2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问题内容: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请问:如果会计利润总额没有完全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来计算,那么,该会计利润需要调整吗?是按照调整前还是调整后的利润总额来计算扣除金额?

回复意见: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根据上述规定,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企业未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会计利润需要按规定进行调整才能做为计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  

402、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补偿款可否税前抵扣?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2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问题内容:

公司分别与A公司及B公司打了两个官司,起诉事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与A公司是直接打官司,与B公司是第三被告人。我公司最终都败诉,补偿浙A公司经济损失38万元,赔偿原告B公司经济损失4.5万元。请问,这42.5万元补偿款能不能在所得税前抵扣。因为对方单位收到我公司的补偿款应该作营业外收入入账,征收所得税,我公司作营业外支出入账,在计算所得税时应不应作调整?

回复意见: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

……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因商标侵权产生的赔偿不属于行政处罚,可以凭能够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真实、合法的法院判决书、裁决书及款项支出收据等在税前据实扣除。

403、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能否适用20%的优惠税率?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09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能否适用20%的优惠税率?   

回复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也就是说,核定征收企业自2008年起,一律执行25%的法定税率。

404、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0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问题内容:

当地税务机关说我公司成本核算不准确,账目不健全,要求按收入定率征收所得税,2008年所得税已经缴清,最近税务工作人员又上门查账说2008年帐上的利润计算的所得税比按收入计算的多,又要求按利润计算所得税补缴,为什么当时说成本核算不准确不查账征收,现在都过去10个月了又来查账征收?

回复意见: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

“第十四条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

(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贵公司的实际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

405、如何使用修理费?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0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问题内容:

请问:金融企业房屋修理达不到修理费俩个条件的如何列入成本。例如一营业用房原价100万元,现已陈旧,需要刷新墙面,房顶补漏等共开销15万元费用,问15万元是进入成本一次摊销还是增加固定资产原值。如果进成本是否在修理费中列支。谢谢

回复意见: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六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根据上述规定,金融企业发生营业用房刷新墙面、房顶补漏修理支出,不满足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的两个条件,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费用支出,可在发生当年一次性税前列支。

406、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电子设备折旧年限是多久?如果已经按旧法提取1年折旧,现在该如何衔接?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02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电子设备折旧年限是多久?如果已经按旧法提取1年折旧,现在该如何衔接?  

回复意见: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电子设备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3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2009〕98号)第一条规定,新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旧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作调整。新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407、某公司从财政部门取得的专项开发资金,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02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

某公司从财政部门取得的专项开发资金,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回复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408、某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于2009年6月收到境内被投资企业分配的2008年股利。请问这部分股利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是适用2009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还是2008年的?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02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

某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于2009年6月收到境内被投资企业分配的2008年股利。请问这部分股利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是适用2009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还是2008年的? 

回复意见: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而“实际利润额”是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因此,上述公司收到境内被投资企业分配的2008年度股利,应以被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来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如果股利属于符合上述规定的免税收入,可以在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从利润总额中扣减。

409、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02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

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号)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410、企业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损失,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02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

企业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损失,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应收账款损失进行处理。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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