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答疑参照】企业所得税问题汇总 (2009年12月)

392、财企[2009]242号是否适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问题内容:

财企[2009]242号对福利费开支所做的规定仅是财务政策的规定吗?是否适用于所得税税前扣除?它与国税函[2009]3号规定有冲突的地方,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上以何为准。如:“ 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上是按工资列支还是按福利费列支。 财企[2009]242号发文对象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应当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它对国家税务总局有约束力吗?但第七条又同时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第八条规定:“ 以前有关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财务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感觉上又仅是财务核算方面的规定,不适用于税法。

回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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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是规范企业对职工福利费的财务核算,而《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规定,二者没有从属关系,互不影响。并且财企[2009]242号文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因此,企业会计处理时参照财企[2009]242号规定,纳税处理时参照国税函[2009]3号规定。

393、07年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09年汇出如何纳税?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3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2007年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经过2008年五月份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调整确定可供分配的利润,并在2009年将上述调整后的可供分配利润汇出分配给外国投资者。请问上述2007年形成、2009年汇出的可供分配利润是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回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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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01号)规定:

“四、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贵公司确属是2007年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2009年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394、申请退税时,是否可以要求加算银行利息?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1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

某公司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多缴了15万元。请问,该公司在申请退税时,是否可以要求加算银行利息?  

回复意见: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当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而《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可见,由于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分月或者分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方式,汇算清缴退税实质是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因此,企业所得税预缴退税不能加算银行利息。

395、关于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相关问题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5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问题内容:

请问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查补的企业所得税,其滞纳金计算时间是从汇算清缴期满次日算起,还是从预缴申报期满次日算起?

回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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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

“第五十四条 ……。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

“第十三条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

(三)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 

(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其滞纳金计算时间应从年度终了后规定的纳税申报期截止后开始计算。

396、在2009年度汇算清缴时对工资扣除的怎样理解?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问题内容:

请问:在2009年度汇算清缴时对工资扣除的怎样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对上述文件中“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如何理解,是在09年必须支付吗?实际工作中对该项有不同的理解,能否对工资支付的实现发文规定?

回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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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应该在实际支付时列为企业的成本费用,2009年企业已经计提但未发放的工资薪金不能税前扣除,应在实际发放年度按规定扣除。

397、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境外机构设计费用,是否需代为扣缴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02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国内房地产开发企业,2009年6月与境外一家设计公司签订协议,委托该公司对开发项目进行设计,合同规定该设计活动全部由该境外公司在境外总部设计,最终向我公司提交设计成果,且该境外公司在我国无任何分支机构,现因涉及付汇纳税问题需咨询。一、营业税部分:按照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按照以上营业税政策,我理解为由于接受劳务的单位在境内,应该缴纳营业税。二、企业所得税部分: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按照以上所得税政策,我理解为由于劳务发生地在境外,因此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综上所述,我认为我公司应代扣代缴营业税,不应扣缴企业所得税。正确否,请予以答复。

回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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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因此,贵公司的理解是正确的,境外公司在境外提供设计劳务贵公司应代扣代缴营业税等,因该境外公司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具该劳务发生在境外,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398、变更企业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02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问题内容:

我们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缴纳营业税。根据国税发[2008]第120号文,2009年新成立的企业所得税缴纳地税局。 我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19日,为外商投资企业,于2009年3月份股权100%变更为内资企业,新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上发证日期为2009年3月27日,但新营业执照中标明的成立日期为2008年12月19日。目前国税和地税均要求我公司在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想咨询2008年120号文是否适用我们公司?

回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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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

“一、基本规定

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五)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第001号)规定:

“一、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估的,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未经评估的,由纳税人提供同类资产或类似资产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于2009年3月份变更为内资企业,但2008年12月19日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仍属于2008年新办企业,应归国家税务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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