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答疑参照】企业所得税问题汇总 (2010年11月)

207、柜员金融企业贷款核销后以后年度收回是否增加纳税所得额?

【发布日期】: 2010年11月30日 【来源】:国家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是金融企业,贷款核销后,在以后年度又收回,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是否应该增加纳税所得额?

回复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

第三条规定:“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因此,贷款核销并作为损失扣除,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208、国企改制后,资产评估增值部份所提折旧是否作纳税调整?

【发布日期】: 2010年11月29日 【来源】:国家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一电力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与省电力公司共同持股,改制过程中发生评估增值,新公司按评估后的价值进行了相应账务处理(未重新建账,只作账务调整),以后年度按资产新价值所提固定资产折旧是否作纳税调整?

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因此,资产评估增值按照新价值计提折旧应做纳税调整。

209、取消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 2010年11月25日 【来源】:国家税务局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之第一条规定“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截至2008年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属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5年结转期限内的,可分配给其合并成员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总部)在剩余结转期限内,结转弥补。”,其中用“可分配”而不是“必须分配”的字眼。请问企业集团对符合条件的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不分配,而全部由集团总部在剩余结转期限内结转弥补可以吗?换句话问:此条规定是强制性规定,还是选择性规定?

回复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其宗旨是为了解决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的税负均衡问题,既可以依照第7号公告的办法分摊到各个亏损企业,也可以选择由集团总部弥补亏损。

210、财产损失可以申报吗?

【发布日期】: 2010年11月24日 【来源】:国家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单位是一家焦炭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名单要求,需要淘汰焦炉一座,该设备与10月已停产并开始拆除,预计2011年1月份拆除结束。淘汰焦炉账面净值2000万元,残值变价500万元(残值废料通过公开招标整体出售,已签订协议,收到定金100万元),问我单位形成的财产损失现在可以申报吗?

回复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帐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你单位该项设备其实并没有处理完毕,收取的只是定金而并不是资产处理收入,因此此时不应当就该项财产损失申报扣除。

211、托管收益是否能做收投资收益免税?

【发布日期】: 2010年11月23日 【来源】:国家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拟受托对母公司下属的另一家子公司进行托管,按协议约定,以子公司经营的税后净利润做为我公司的托管收益,该子公司所得税率与我公司一致,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将该收益做为投资收益列账,并予以所得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你公司并没有对另一子公司投资,因此取得的托管收入属于服务性收入,不属于投资收益,不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212、国有独资公司将子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给另一国有独资公司是否涉及所得税?

【发布日期】: 2010年11月22日 【来源】:国家税务局

问题内容:

国有独资公司将其控股40%的子公司(此子公司为上市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给另一国有独资公司,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依据是什么?

回复意见: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有独资公司将其长期股权投资无偿赠送另一国有独资公司,应当视同销售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无偿赠送行为,不符合公益性捐赠,不得税前扣除。 

213、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如何缴纳所得税?

【发布日期】: 2010年11月19日 【来源】:国家税务局

问题内容:

1.财税[2008]1号文中第一条第二款所讲的“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是否指企业拿到软件企业证书?“软件生产企业”如何界定? 2.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在认定为软件企业的前一年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缴纳了税款),再前两年为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都有申报有亏损,这种企业获利年度为哪年?是前一年,还是以后弥补亏损后的年度?

回复意见:

1、“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是指企业拿到软件企业证书之后。“软件生产企业”的认定依据为《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信部联产【2000】968号)文件。

2、“获利年度”应为依照现行税法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年度。

214、境外设计劳务所得税如何缴纳?

【发布日期】: 2010年11月19日 【来源】:国家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台资贸易型企业,同境外(台湾)一家公司签订了合同,委托该境外公司为我公司提供设计劳务。该境外公司在大陆未设办事机构。请问:我公司在付对方设计费时,就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适用哪些文件的哪些具体条文?如果支付的设计费为70万元人民币,该如何计算应代扣的企业所得税?该设计劳务是对方派人到境内完成。  

回复意见:

如果非居民企业未派员来中国境内提供设计服务,该项技术服务属境外劳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中国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非居民企业派员来中国境内提供设计服务,即使其未设立实体性机构、场所,实质也应把派员提供服务的场所作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由非居民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支付服务费的境内居民企业从其支付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国税发[2009]124号文件相关规定办理。

具体计算方法可按国税发[2010]1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和第七条处理。

215、企业分红代扣代缴所得税时点如何确定?

【发布日期】: 2010年11月18日 【来源】:国家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国税函[1997]656号文(该文现行有效),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但根据最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支付时才代扣代缴,这一规定是否与前述文有冲突?是真正支付给个人时才代扣代缴还是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时即代扣代缴?  

回复意见:

国税函[1997]656号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应分配股东的股息、红利所得,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该所得所有人可以随时提取,即视为个人所得税法所称的“支付”,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扣缴税款,该文件规定与个人所得税法“支付”概念不冲突。

216、公司上市后外资部分被摊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 2010年11月17日 【来源】:国家税务局

问题内容:

公司上市前外资部分占26%,享受外商投资企业过渡期“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公司上市以后外资部分被摊薄,占总额的20%,因外资持股比例降到了25%以下,不能再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问题:1、关于这种情况是否需要补缴以前税收优惠减免的那一部分税款? 2、国税发[1997]71中有内容涉及此种情况,该文件是否失效

回复意见:

一、该企业应补缴此前年度其已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二、国税发[1997]71号文件已于2008年1月1日停止执行。

217、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生产经营范围后是否仍享受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 2010年11月16日 【来源】:国家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2006年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持有25%以上的股权,经营期限为20年,经营范围为钢铁制造;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2007年开始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两免三减半);目前公司正在与一收购方商谈全部经营性资产一次性转让;转让后我公司不再从事钢铁制造业务,转而从事一般性生产业务。转型后公司的销售收入及利润将会大幅下降。请问:我公司在保持股权结构及经营期限不变的情况下,变更为小型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后,2011年是否可以享受最后一个减半期企业所得税优惠?已经享受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否会被要求补缴?  

回复意见:

根据国税发[2008]23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该企业的情况属于生产经营业务性质发生变化,其2010年不能享受最后一个减半期企业所得税优惠,而且该企业还应补缴其以前(含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218、境内企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提供技术服务的外国企业的所得税?

【发布日期】: 2010年11月15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

某境内居民企业支付一笔不涉及特许权使用费的技术服务费给一家外国企业,这家外国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请问,境内企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该外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回复意见:

如果上述外国企业未派员来中国境内提供技术服务,该项技术服务属境外劳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中国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外国企业派员来中国境内提供技术服务,即使其未设立实体性机构、场所,也应把派员提供服务的场所作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由外国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支持技术服务费的境内居民企业从其支付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属于上述后一种情形,外国企业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219、企业是否应按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确认利息收入?

【发布日期】: 2010年11月12日 【来源】:国家税务局

问题内容:

企业将从小额贷款公司借入的贷款(利息高于银行同期利率)提供给关联公司使用,与关联公司约定年末向关联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企业每年末依据合同约定确认利息收入,请问,企业是否应按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开具发票,并确认利息收入?

回复意见: 

依据实际发生原则,既然你公司约定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收取利息,则向关联公司开据资金占用费发票时只能以实际收取的利息金额如实开票,并确认利息收入。另外由于你公司高息借入,低息借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相关规定,你公司可能面临关联纳税调整。    

220、一个企业能否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待遇?

【发布日期】: 2010年11月11日 【来源】:国家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企业生产电子产品,属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同时,我企业还是自营出口企业,是免抵退税企业,那么,这两项政策是否可同时享受?  

回复意见: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电子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若内销,仍可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221、竞业禁止补偿金如何纳税?

【发布日期】: 2010年11月10日 【来源】:国家税务局

问题内容:

公司支付给离职员工的竞业禁止补偿金是按照工资薪金还是按照偶然所得纳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中要求按照偶然所得纳税的规定与公司向离职员工支付情况不同。其他的规定对竞业禁止补偿金没有明确规定。  

回复意见:  

对于离职员工取得的竞业禁止补偿金收入,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规定,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22、清算期间的坏账损失是否需要报批?

【发布日期】: 2010年11月10日 【来源】:国家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是一家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注册税务师,最近做一家企业的清算所得税业务,清算企业由两个股东成立清算组,自己说账上的大额的其他应收款收不回来了,直接冲减了未分配利润,这种作法对企业所得税是没有什么影响的,但涉及到清算个人所得税。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作为中介机构,应该如何把握?清算期间的坏账损失,是否需要报批?

回复意见:

在企业清算中,企业如有大额应收款项收不回来,应先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等有关规定,申请确认财产损失后,可以在计算企业清算所得中扣除。在此基础上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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