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国税发[2003]89号
公共租赁住房: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财税[2015]139号
高校学生公寓: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财税〔2016〕82号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财税[2016]28号
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财税[2009]132号
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不征收房产税。——国税发[1999]第44号
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财税[2009]34号
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继续免征房产税(自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财税[2011]118号
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6]89号(延续财税【2013】117号)
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3]118号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7]11号
钓鱼台国宾馆:从2004年1月1日起,对钓鱼台国宾馆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政策继续执行。——财税[2004]72号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国税函[2001]770号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财税[2001]5号
医疗卫生机构用房: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国税发(2012)53号 财税字(2000)第42号
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财税[2000]97号
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地,免征房产税。——财税(2004)第39号
高等学校校用房产:对高等学校校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高等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高等学校举办的校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的房产及土地以及出租的房产及用地,均不属于自用房产和土地的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局[89]、国税所字第67号
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房产税。——财税[2012]68号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土地: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6]19号
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专门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财税[201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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