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像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对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不分面积多少,均免征房产税。个人出租的房产,不分用途,均应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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