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免纳房产税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像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对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不分面积多少,均免征房产税。个人出租的房产,不分用途,均应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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