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只眼】开具了“不征税”的增值税发票,后续还开不开发票?

如何说呢?这个事儿还得从一个微信的文章中说起,房开企业预收款,将来真正结算时,如何开具发票的问题,因为预收款时开具的是不征税的发票,这是难倒了我们的同志,开过一次要红冲吗?还是不管直接开具呢?还是不能再开具了呢?让我们的财税人员好生的为难状!

小编来看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编来理一下:

一是:这儿不征税,可以开具发票,只能说你们“牛”,开了发票做什么用啊,报销吗?抵扣吗?抵扣是不可能的,这儿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报销呢?房地产项目还是没有交付,都没有办法资本化呢!折旧是没有起始的,那就是办证照,贷款等之用了。603中的已缴纳营业税的现在开具发票,这相当于是给一个补充的机会,方便开具。在这儿我们取得发票往往就是要成本费用扣除了,虽然也是不征税,但这代表是对于过去营业税缴过,但没有同步开具发票,现在允许给一个发票税前扣除用,但跟抵扣没有关系。

二是:预付卡,明确开具了不征税,以后再用卡消费,真正实现应税收入计税时,却不让开具给消费发票了,这个业务中,竟然没有对应税收入的发票,这个矛盾,小编认为还是不妥之处,建议再考虑未来的实现方式。好在,现在用卡的人多是个人,更多解决的是给购卡的单位一个取得发票的机会,尽管是不征税,但这个发票在使用后或赠送后仍是可以税前扣除的。故这儿不存在未来给消费者开具发票的情形的。

三是,预收房地产款项,不征税,后来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了,要全额开具发票有没有问题呢?这儿并无限制,而且这个不征税的发票,在这儿就是一个收据而已,也不计税,尽管一窗式比对有点儿问题,那也是手工可以过的。

所以不同的事儿,还要不同的理解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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