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税手群】这两个营改增问题要火了:大力税手群火热讨论,你也要遇到咋办

这两个营改增问题要火了:大力税手群火热讨论,你也要遇到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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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问题一:公司补贴个人电脑采购,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这个问题小编简要说:11700元电脑采购,公司报60%,个人40%,如果个人离职,60%的部分要计算退回一部分(有时间条件),此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00元是不是可以全额抵扣?

理解:这种情形下,基本认为是电脑随个人走,公司补贴个人。有人认为抵扣1700元的60%,40%进项转出,这是从公司与个人共同采购的角度出发的,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我们还是要考虑整个交易的达成是如何的:

交易过程中,个人买电脑(往往根据个人的喜好),开具了公司抬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拿来公司报销,只报60%。但在产权的处置上,公司并不具有处置权,发生损坏也不承担,也不能变卖,因为是个人的物品归属管理权。于此认为这是个人的电脑要么是租给公司用,要么是公司通过补贴个人费用。

要是说租,这事就复杂了,还要代开发票入账,之前形式上取得的发票给了公司,认为开具的功能仅仅是证明个人的电脑采购了,不代表是公司买的电脑。严格意义上说,这个发票并不能入账处理。如果从补贴的角度上说,也有个税的所得问题。所以小编的理解是,1700元是不得抵扣的,至于是不是个人所得,走一步看一步解释了,理解上是属于个人所得的范围。

当然有的同志坚持抵扣60%的进项认为也能在形式上解释一二,但是小编认为这个没有理清交易的体现过程。

焦点问题二:员工出差住宿超标承担部分费用,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某公司员工出差要求只能住500元的最高费用,但是这位同志为了舒服,住了一个1060元的五星酒店,60元为税额,个人承担超标的560元,此时这个60元公司能否抵扣。

理解:这个案例与上面的电脑好像是有点类同。但这儿有一个前提,这个住宿,在营改增的政策中,并未说是个人消费,虽然旅客运输是不得抵扣的,但住宿就是放开的,允许抵扣,也没有说这个是居民服务不得抵扣,这个要了解一下。

出差,是办公之用,相当于是公司与对方酒店的业务,那花了1060元,超标了,个人要补给公司560元,此时是个人自己腰包掏出钱来。这儿也不宜用公司与个人同时向酒店采购服务,各花了500元与560元,那是不是还让人家分开开具发票?这个不宜这样理解。

所以这个业务抵扣,是公司发生采购,那都可以抵扣60元。至于个人补偿给公司,这是从利得的角度说的,少发个人工资或个人再返回,可能有不同的操作了。但是这儿由于60元是公司抵扣了,相当于利益未损失,其实个人只要承担500元就可以了,不含税的价格补偿。

总结理解:看似一个“实质”,却是“形式”之别

税法上有时形式主义是严重的,因为实质重于形式不宜放开,只能特例而行。比如增值税下的代销与代购,就是一个例子。还有折扣折让,在一张发票上开具就认,不同时开具就不认,这都是形式主义,还有发票备注栏要求写信息等,是利于征管防范漏洞的措施。

看似都个人与公司承担花的钱,事儿却可能并不相同,抵扣这个事儿,如果你有意见,也可以提出来大家探讨。

感谢大力税手群的同志们,提出好的问题,探讨不同的观点,我们的坐诊老司机们,不一一写了,帅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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