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经营专卖店一样定偷税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温税稽处〔2023〕15号

林某某:(纳税人识别号:略)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在乐清市无证经营“专卖店”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于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在乐清市无证经营“专卖店”期间,取得2018年经营收入5234486.35元(不含税收入为5082025.58元)、2019年经营收入5374972.09元(不含税收入为5218419.5元)、2020年经营收入3320865.93元(不含税收入为3224141.68元),共计经营收入为13930324.37元(不含税收入为13524586.76元)。按每个不同地址“专卖店”适用起征点政策后,2018年未向当地所属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经营收入合计为4038191.18元(不含税收入合计为3920573.96元)。因无法联系到你,其他方式也无法送达,所以我局于2023年3月29日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将《税务事项通知书》(温税稽通(2023)2号)送达给你,通知你就上述经营收入申报缴纳2018年增值税117617.2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880.86元、个人所得税 15682.29元、教育费附加3528.54元、地方教育附加2352.31元。2023年4月28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你没有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就上述经营收入申报纳税,属于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未申报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你上述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未申报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的有关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等文件规定,追缴2018年增值税117617.2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880.86元、个人所得税 15682.29元、教育费附加3528.54元、地方教育附加2352.31元。以上共计145061.23元。

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乐清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三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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