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取得公司分红,税种核定为企业所得税后追缴个税来了

西税二稽罚﹝2023﹞137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TA市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333,963.0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3-09-07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经核查,经核查,你单位2016年6月取得三人行公司通过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入分红3,339,630.00元,因税种核定错误,误将应缴个人所得税的分红收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导致少缴个人所得税667,926.00元(3,339,630.00×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第七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及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第五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之规定,你单位应补扣合伙人2016年6月个人所得税667,926.00元。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结果 并对未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33,963.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你单位应补扣合伙人2016年6月个人所得税667,92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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