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你经营的温州市瓯海区XX企业管理咨询工作室于2022年期间为你个人在温州市瓯海区XX企业管理咨询工作室注册成立之前给温州XX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提供的部分劳务开具普通发票,金额64242.28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六条第二款所述的“禁止非法代开发票”的行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序号15非法代开发票”之基准处罚决定:对你经营的温州市瓯海区XX企业管理咨询工作室非法代开发票(金额64242.28元)的行为,决定处以5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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