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观察】这笔查缴股权转让个税与罚款1倍的处罚决定,撤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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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2-2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稽查局

我局于2023年11月23日对邹某(440902********0419)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茂税稽处〔2023〕12号)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茂税稽罚〔2023〕9号),并于2024年1月5日公告送达。因案件需要,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五十八条规定,撤销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2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茂税稽处〔2023〕12号

邹某(纳税人识别号:略):

经我局对你(地址:略)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股权转让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取得股权转让所得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

(一)你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

经检查,你于2018年7月29日签订《公司(含项目)股权转让协议》转让茂名市XX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45%股权给周某某,股权转让收入67,000,000元,股权原值2,701,350元,股权转让的合理税费56,340元。你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12,848,462元。

(二)你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印花税

经检查,你于2018年7月29日签订《公司(含项目)股权转让协议》转让股权,该协议列明转让金额112,680,000元。你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56,34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与周某某于2018年7月29日签订的《公司(含项目)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

(2)案件相关人员关系资料及《询问笔录》;

(3)案件相关人员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和汇款单;

(4)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关于茂名市XX投资有限公司登记情况的说明》及XX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验资资料等复印件;

(5)高仰公司提供的《XX公司关于股东股权变动情况说明》、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复印件;

(6)你本人的申报纳税明细记录;

(7)我局向你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茂税稽税通〔2023〕10024号),向XX公司送达的《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茂税稽协通〔2023〕10012号),以及你和XX公司回复的资料;

(8)执法检查过程的音像记录;

(9)你的住所情况说明。

二、处理决定

(一)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2011年6月30日修正)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九项、第三条第五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号,2018年8月31日修正)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你转让高仰公司45%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20%,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2,848,462元。

(二)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及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二)项、第八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你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补缴印花税56,340元。

(三)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少缴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税款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茂南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11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茂税稽罚〔2023〕9号

邹某(纳税人识别号:略):

经我局对你(地址:略)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股权转让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取得股权转让所得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

(一)你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

经检查,你于2018年7月29日签订《公司(含项目)股权转让协议》转让茂名市XX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45%股权给周某某,股权转让收入67,000,000元,股权原值2,701,350元,股权转让的合理税费56,340元。你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12,848,462元。

(二)你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印花税

经检查,你于2018年7月29日签订《公司(含项目)股权转让协议》转让股权,该协议列明转让金额112,680,000元。你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56,34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与周某某于2018年7月29日签订的《公司(含项目)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

(2)案件相关人员关系资料及《询问笔录》;

(3)案件相关人员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和汇款单;

(4)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关于茂名市XX投资有限公司登记情况的说明》及XX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验资资料等复印件;

(5)高仰公司提供的《XX公司关于股东股权变动情况说明》、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复印件;

(6)你本人的申报纳税明细记录;

(7)我局向你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茂税稽税通〔2023〕10024号),向XX公司送达的《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茂税稽协通〔2023〕10012号),以及你和XX公司回复的资料;

(8)执法检查过程的音像记录;             

(9)你的住所情况说明。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二条、第六条,《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9项的规定,你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合计12,904,802元。鉴于你存在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情形,至今仍未履行纳税申报义务,该行为对应违法程度属于严重,对你处少缴税款1倍罚款,罚款金额12,904,802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2,904,802元。限你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茂南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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