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玖珍】从财税〔2019〕74号看赠送礼品的风险管理

从财税〔2019〕74号看赠送礼品的风险管理

包玖珍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关键词】保险公司;赠送礼品;风险管理

随着6月25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税〔2019〕74号)的发布,结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分析公司赠送礼品活动,需要厘清有3种情形需代扣个税、3种情形不征收个税。同时,也要加强管理,避免3种风险发生。

一 、赠送礼品,3种情形需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税

(一)财税〔2019〕74号第三条明确: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这两种情形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1项、第2项同时废止(原按“其他所得”)。

(二)财税〔2011〕50号第三条明确: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本通知自2011年6月9日发布之日起执行。

结合公司业务,向上述3种情形的随机客户赠送礼品,取得赠送礼品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公司代扣代缴。

二.赠送礼品,3种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1〕50号第一条明确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需要补充的是财税〔2019〕74号规定 “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即不按“偶然所得”征税,也是平移了该条款的实质。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结合公司业务,向确定客户销售时给予赠品、及向消费积分达到额度的客户回馈礼品,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建议留存和销售清单对应的赠送礼品登记表资料、积分资料等备查。

三、赠送礼品,3种风险管理

(一)纳税调增的税务风险管理

1.按月代扣代缴个税

前款所称礼品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按照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代扣个税税款和赠送礼品记入相同的科目,并在次月15日前申报缴纳入库。

若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案例】外购商品10000元作为赠送礼品,则应扣缴个税为

=10000× 20% = 2000

借:业务及管理费 10000

借:业务及管理费 2000 

贷:应交个税—其他人员  2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在计算个税的实务操作中,有税务检查人员、企业财税人员认为需要反算应纳税所得额,即视10000元为税后所得。就本例而言,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2500元,即〔10000 / (1- 20%)〕× 20%。这一点需要关注地方口径的理解。

2. 年末作好纳税调增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为获得礼品的个人。但是,单位在赠予他人礼品时,往往不可能向对方索取税款,所以,实际上还是由赠送礼品的单位承担该代扣的个税。

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故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应将由公司承担的代扣代缴税款作纳税调增。尽管这个文件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后可以认为不具有绝对的依据效力,但是征管实务中,多数所得税的主管人员仍认为属于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支出,要求作纳税调增处理。

(二)内部活动的发票风险管理

日常赠送活动中,切忌为规避个税而虚开、套开发票。结合浙江省的多次税务专项稽查要求,发现疑点线索的一定要查深查透、一查到底。对存在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追查到以前年度,轻者,则面临补缴个税和企业所得税并处罚款的税务风险;重者,发现涉嫌税收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所以特别要避免发生以下现象,如虚开会议费、办公用品、餐费等发票套取现金或各类商业预付卡,用于赠送支出;以办公费、餐费、飞机票等报销形式列支赠送支出;在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中列支赠送客户旅游费用;在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邮电费、公杂费、会议费等科目中列支向客户发送的礼品、纪念品(赠品)、通过宾馆套现购买礼品送客户、向餐馆购买消费券送客户消费等情况。

(三)外部监管的经营风险管理

1、公司在营销活动中向确定客户赠送礼品,虽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应关注向该类客户赠送礼品存在的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风险,即“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2、企业应该重视的是,如果赠送的礼品价值高昂,则可能存在商业贿赂的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如果赠送礼品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商业贿赂的,则非法性质的支出就不能在税前扣除。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曾表示,财税两部门出台〔2011〕50号,主要是为强化个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责任,打击借发放礼品偷税的行为,从源头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我们应对照财税〔2011〕50号,结合新发布的财税〔2019〕74号,梳理公司经营活动,把握好该扣该缴的业务本质,切实做好各项风险防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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