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7 印花税条例可能面临修订,是终结,还是仅仅向左走或是向右走

据了解,有关部门正在进行相应的调研,对这一个古老的税收条例进行收集意见,如今事过境迁,印花税如何立足于电子商务的大潮中,发挥如何的作用呢,纳税人的纳税成本、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其间的争议与文字游戏,我们又该如何给予“正义”的理解,这些恐怕都是难以一句话说完。

让我们来细数一下“有趣”的事

1)现在越来越多的地方进行印花税的核定征收,即根据销售额或采购额,最多打个折扣来要求企业按月计算缴纳,这个变化,又如何对于所谓的依协议进行印花税的定性与计算呢?

2)原来好多的机构代理销售印花税票,搞的是批发,结果市场大乱,恶性竞争,一元的印花税卖五毛,后来不行了,取缔了一大堆,但是现在的网上还是有很多地方说,大优惠啊,大打折扣啊,试想,我折扣买回来的票,到底认多少呢,是五毛还是一块,恐怕做一块的多,而且还可能存在贪污的问题。

现在好些了,往往只委托银行销售印花了,那这个印花,如果在北京的企业,跑到河南去买的票,北京认不认,这个地域管理至少还是没有说清楚。而且买印花、贴花的成本,不能需要时再去买,一般都是备着,纳税人的资金也是浪费。

3)现在贴花的机会越来越少,电子商务越来越多,有的企业账都不打印了,而且会计档案可能也很快认可电子账,贴花已失去了意义,我们的印花税法规也认为电子合同要贴花,这个花都没有载体了,难道为了贴花一定要打印出来吗,如果能节约打印的成本,可是惊人的,所以这个花只能有点儿象邮票一样,具有收藏价值了!

4)列举合同征,不列举合同不征

其间的不公平与漏洞也越来越多,试问,买卖合同,如果买新的东西,与买旧的东西,是不是有差异,服务与技术,一般的咨询服务是没有印花税的,而技术又是有印花税,这也不符合鼓励技术发展的需要吗。

我们现在可能能列出20余项不用贴花的合同事项,皆出自条例不列举的,但现在经济发展所产生的,目前可以说能靠上不征的规定。是不是改个名字就可以呢,如买卖合同改为投资合同!

5)资金印花税

在我们的会计准则大改特改之后,将部分纳税人推入了印花税的“包围圈”,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核算在了资本公积(最好改没了,都作为综合收益之类于纳税人就好了),但是这根本不是自有资金的概念,结果人家不管三七二十一,征万分之五的印花税,这就有点儿走偏了,因此必须进行有价值的税收征管,而不是形式主义的税收征管。

6 代征,其实也是一种方法,如工商局代征资金的印花税票,这些方式,在征管法下,也可以让纳税人接受。只是别让市场行为影响了征管制度的刚性。

第三只眼的建议

如上只是小编的几个总结,那这些问题,归结于底,是要考虑印花税在当前的经济之下,到底要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小编的理解是,在财政收入得到保障的情形之下,发挥经济调剂作用的税项才是需要的,小编是建议,印花税大的方向可以并入到其他税种中(甚至是除消),简化税种,减少纳税管理成本,也不用每年印那么多花了 !

印花税的存在是基于交易行为,交易过程,我们现在已有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消费税等,而现在营改增的大趋势之下,增值税基本上体现了买卖的行为,如对于当前不征营业税的股权买卖,在增值税下可能也存在变数,就算不征,印花税也同样应激励,而不是只管征的结果。

考虑到印花税所占财政收入的低比例,勇于放弃,更好的管好如高收入者个税,恐怕效果更加的明显,正如塞翁失马,岂知非福呢!

现在的经济交易越来越是电子商务化,这一趋势将为我们带来征管的新思维。是不是“互联网 +”需要“印花税-”来对应更好呢。

注:

1 财税 [2015]65 号,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

2 财税 [2015]37 号,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51 号,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4 财税[2003]183号,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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