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5【常州地税】未履行合同也应缴纳印花税

未履行合同也应缴纳印花税

案情简介:税务人员在对某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时发现,该企业签订的一份金额600多万元的购销合同因商品价格大幅下跌而未履行于是要求企业缴纳印花税和滞纳金。对此,企业提出异议,认为该合同已经作废,并未履行,无需缴纳印花税。

税法分析:《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签订时、书据立据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规定:

“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因此,该企业认为未履行的合同不用缴纳印花税的观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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