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首先,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8〕025号)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第九条
其次,凡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对印花税开征前签订的合同,开征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亦应按增加金额补贴印花。-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 或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