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12366热点问答(2024年4月)2024.05.09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热点问答(2024年4月)

企业招用的同一就业人员既是脱贫人口又是残疾人能否同时享受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和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

发布日期:2024-04-07

《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教育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规定,四、关于征管操作口径

......

(四)企业招用的同一就业人员如同时具有多重身份(包括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等),应当选定一个身份享受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人员或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如何计算扣减税额?

发布日期:2024-04-07

《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教育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政策解读明确,1.相关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以申报时本年度已实际经营月数换算扣减限额;企业招用其就业的,以本年度招用相关人员申报时已实际工作月数换算扣减限额。后续随着实际经营时间或招用人员实际工作时间增加,扣减限额相应增加。例如:

(1)某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甲于2024年1月创办个体工商户A,假设当地的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24000元,A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那么其于2024年4月就一季度所属期税款办理纳税申报时的扣减限额=24000/12×3=6000(元),于2024年7月就二季度所属期税款办理纳税申报时的扣减限额=24000/12×6=12000(元)。三季度、四季度类推计算,扣减限额分别为18000元、24000元。

(2)某企业B于2024年1月招用脱贫人口乙,2月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丙,与两人均签订了3年期限劳动合同,并自当月起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B企业未招用其他重点群体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假设B企业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当地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那么B企业于2024年4月就一季度所属期税款办理纳税申报时的扣减限额=7800/12×(3+2)=3250(元),于2024年7月就二季度所属期税款办理纳税申报时的扣减限额=7800/12×(6+5)=7150(元)。三季度、四季度类推计算,扣减限额分别为11050元、14950元。

纳税人申报纳税时,本年度累计扣减的税费款,不能超过扣减限额。如纳税人在前期由于限额不足导致多缴税款,可申请退还。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纳税人因适用该政策而扣减增值税,不影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税基的计算。

企业招用人员如何查询其是否属于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发布日期:2024-04-07

《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教育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规定,五、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

(一)农业农村部建立全国统一的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供各级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查询脱贫人口身份信息。农业农村部门为纳税人提供脱贫人口身份信息查询服务。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纳税人提供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身份信息查询服务。

(三)退役军人事务部汇总上年度新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信息后30日内将其身份信息交换至税务总局。

(四)各级税务部门加强税收优惠政策日常管理,对享受政策的人员信息有疑问的,可提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教育、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教育、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在30日内将核实结果反馈至税务部门。

(五)《就业创业证》已与社会保障卡等其他证件整合或实现电子化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其他证件或电子信息代替《就业创业证》办理业务、留存相关电子证照备查。

(六)各级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教育、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优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审核、协查等事项的具体方式和流程。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10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附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样表)》同时废止。

企业以前年度招用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符合政策条件但未及时享受的是否可以追溯享受?

发布日期:2024-04-07

《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教育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规定,四、关于征管操作口径

......

(五)为更好促进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对于企业因以前年度招用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符合政策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的,可依法申请退税;如申请时该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已从企业离职,不再追溯执行。

企业同时招用脱贫人口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能否同时享受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优惠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优惠?

发布日期:2024-04-07

《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教育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规定,四、关于征管操作口径

......

(三)企业同时招用多个不同身份的就业人员(包括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等),可按照规定分别适用对应的政策。

同一重点群体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多家企业就业的,这些企业都能享受重点群体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吗?

发布日期:2024-04-07

《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教育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规定,四、关于征管操作口径

......

(二)同一重点群体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多家企业就业的,应当由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企业作为政策享受主体。

同一重点群体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办多家个体工商户能否都享受重点群体或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税收优惠?

发布日期:2024-04-07

《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教育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规定,四、关于征管操作口径

(一)同一重点群体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办多家个体工商户的,应当选择其中一户作为政策享受主体。除该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变更经营者或转型为企业外,不得调整政策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者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如何享受税款扣减政策?

发布日期:2024-04-07

《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教育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规定,三、关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信息表》(附件1),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申报享受政策。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的,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信息表》(附件2),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申报享受政策。

(三)纳税人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的税款扣减额度、顺序等方面的规定比照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四)纳税人应当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四条的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退役证件遗失的,应当留存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其退役信息的材料(含电子信息)。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10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附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样表)》同时废止。

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如何享受税款扣减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24-04-07

《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教育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规定,一、关于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税收政策

(一)申报享受

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下简称“脱贫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

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信息表》(附件1),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享受政策,并

按以下要求留存资料备查:

1.脱贫人口享受政策的,由其留存能证明相关人员为脱贫人口的材料(含电子信息)。

2.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和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享受政策的,由其留存《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其他能证明相关人员登记失业情况的材料

(含电子信息)。

3.毕业年度内已毕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政策的,由其留存毕业证、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和《就业创业证》(含电子信息);尚未毕业的,由其留存学生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学籍

信息的材料和《就业创业证》(含电子信息)。

(二)税费款扣减限额及顺序

1.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以申报时本年度已实际经营月数换算其扣减限额。换算公式为:扣减限额=年度限额标准÷12×本年度已实际经营月数。

2.纳税人在扣减限额内,每月(季)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

税应纳税额。纳税人本年内累计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应缴纳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10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附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样表)》同时废止。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人员如何享受税款扣减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24-04-07

《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教育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规定,二、关于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

(一)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1.企业持下列材料向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

(1)招用重点群体清单,清单信息应包括招用重点群体人员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类别(脱贫人口或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在本企业工作时间。

(2)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含电子劳动合同),依法为其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记录。上述材料已实现通过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审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材料。

2.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实以下情况:(1)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2)企业是否与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招用人员

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或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含电子信息);具备条件的,也可通过信息交换的方式将审核情况及时反馈至税务部门。

4.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变更申请。

(二)向税务部门申报享受政策

1.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信息表》(附件2),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申报享受政策。

2.企业应当留存与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含电子劳动合同)、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含电子信息)备查。

招用脱贫人口的,还需留存能证明相关人员为脱贫人口的材料(含电子信息)备查。

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还需留存其《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或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电子信息)备查;已通过信

息交换的方式将审核情况反馈至税务部门的地区,可不再要求企业留存相关材料。

(三)税费款扣减限额及顺序

1.企业应当以本年度招用重点群体人员申报时已实际工作月数换算扣减限额。实际工作月数按照纳税人本年度已为重点群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计算公式为:

扣减限额=∑每名重点群体本年度在本企业已实际工作月数÷12×年度定额标准

2.企业在扣减限额内每月(季)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本年内累计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应缴纳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

述扣减限额为限。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3.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年度扣减限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10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附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样表)》同时废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业产品,能否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发布日期:2024-04-09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全面营改增后,纳税人是否需要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

发布日期:2024-04-12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一)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已使用编码的纳税人,应于5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规定:“ 一、税务总局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销售电子烟应当选择“电子烟”类编码开具发票。

……

五、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执行口径

发布时间:2024-04-17

问题描述: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主等自然人发放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可以适用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复口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等文件规定,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小微企业)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主等自然人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得按照13号公告、16号公告等文件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如何理解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个人所得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发布日期:2024-04-18

只要纳税人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里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无论扣除时间长短、也无论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情况,纳税人就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发布日期:2024-04-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规定,二、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且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

(一)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三)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资源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经营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中报废产品指的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4-04-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规定,报废产品,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产品。

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资源回收企业能否反向开票?

发布日期:2024-04-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规定,一、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以下简称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以下称“反向开票”)。

 报废产品,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产品。

 出售者,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指自然月,下同)“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的自然人。

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的对象包含哪些?

发布日期:2024-04-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规定,一、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以下简称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以下称“反向开票”)。

出售者,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指自然月,下同)“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的自然人。

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是否有限制?

发布日期:2024-04-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规定,三、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连续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再向其“反向开票”。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引导持续从事报废产品出售业务的自然人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按照规定自行开具发票。

资源回收企业需要“反向开票”如何申请?

发布日期:2024-04-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规定,四、资源回收企业需要“反向开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或商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具的发票能否用于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2024-04-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规定,十六、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具的发票,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的,可以作为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不符合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应保存哪些能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

发布日期:2024-04-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规定,十七、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保存能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包括收购报废产品的收购合同或协议、运输发票或凭证、货物过磅单、转账支付记录等,并建立收购台账,详细记录每笔收购业务的时间、地点、出售者及联系方式、报废产品名称、数量、价格等,以备查验。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申请表“销售报废产品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起始时间”栏应该如何填写?

发布日期:2024-04-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附件一填表说明规定,关于“销售报废产品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起始时间”:如纳税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需填写。如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告施行前销售报废产品已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无论勾选增值税一般计税还是增值税简易计税,均填写此前开始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月份。如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告施行前销售报废产品未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此次勾选增值税简易计税,则填写申请时间的次月;此次勾选增值税一般计税,则无需填写。

自然人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是否需要预缴个人所得税及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

发布日期:2024-04-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规定,十一、资源回收企业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按规定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税费报告表》(附件3)和《代办税费明细报告表》(附件4),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代办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暂停其“反向开票”资格,并按规定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费、滞纳金。

......

十四、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按照销售额的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出售者在“反向开票”的次年3月31日前,应当自行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向出售者提供“反向开票”和已缴税款等信息。

税务机关发现出售者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追缴措施,并要求资源回收企业停止向其“反向开票”。

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具的发票能否用于本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项目?

发布日期:2024-04-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规定,十五、资源回收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反向开具的发票属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项第1点所述“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

资源回收企业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是否需要为其代办相关税款申报?

发布日期:2024-04-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规定,十一、资源回收企业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按规定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税费报告表》(附件3)和《代办税费明细报告表》(附件4),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代办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暂停其“反向开票”资格,并按规定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费、滞纳金。

十二、资源回收企业首次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就“反向开票”和代办税费事项征得该出售者同意,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该出售者不同意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向其“反向开票”,出售者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能否享受增值税小微企业优惠?

发布日期:2024-04-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规定,十三、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后续如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当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对其“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根据当月各自“反向开票”的金额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发布日期:2024-04-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规定,十、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由资源回收企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时,应当填写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红字发票需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有哪些具体要求?

发布日期:2024-04-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规定,五、资源回收企业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在线向出售者反向开具标注“报废产品收购”字样的发票。

六、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以及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自行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正确选择“报废产品”类编码(附件2)。税务总局将根据需要适时对《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进行优化调整,并在开票系统中及时更新。

七、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根据“反向开票”的实际经营需要,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发票额度,或最高开票限额和份数。

八、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增值税计税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对“反向开票”的票种进行调整。

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时如何选择商品分类编码?

发布日期:2024-04-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规定,六、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以及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自行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正确选择“报废产品”类编码(附件2)。税务总局将根据需要适时对《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进行优化调整,并在开票系统中及时更新。

资源回收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选择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

发布日期:2024-04-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规定,九、资源回收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本公告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在2024年7月31日前改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除上述情形外,资源回收企业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变更为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后,36个月内不得再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资源回收企业可通过哪些平台反向开票?

发布日期:2024-04-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规定,五、资源回收企业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在线向出售者反向开具标注“报废产品收购”字样的发票。

资源回收企业提交虚假资料骗取“反向开票”资格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24-04-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规定,十八、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对办理“反向开票”业务时提交的相关资料以及资源回收业务的真实性负责,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一经发现资源回收企业提交虚假资料骗取“反向开票”资格或资源回收业务虚假的,税务机关取消其“反向开票”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24-04-26

一、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从什么时候可以实行“反向开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规定,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

二、如何界定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政策中的“报废产品”?

答:5号公告明确,报废产品,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产品。

三、如何界定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政策中的“出售者”?

答:5号公告明确,出售者,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自然人。

四、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5号公告明确,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且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

(一)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三)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资源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经营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五、出售者“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如何处理?

答:5号公告明确,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连续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再向其“反向开票”。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引导持续从事报废产品出售业务的自然人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按照规定自行开具发票。

六、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如何开通“反向开票”功能?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需要“反向开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申请表》,并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或商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七、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的资源回收企业如何反向开具发票?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在线向出售者反向开具标注“报废产品收购”字样的发票。

八、资源回收企业在“反向开票”时,应当对应选择哪一类商品编码?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以及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自行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正确选择“报废产品”类编码。税务总局将根据需要适时对《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进行优化调整,并在开票系统中及时更新。

九、资源回收企业是否可以调整“反向开票”的发票额度?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根据“反向开票”的实际经营需要,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发票额度,或最高开票限额和份数。

十、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资源回收企业,是否可以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增值税计税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对“反向开票”的票种进行调整。

十一、资源回收企业能否凭借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按规定抵扣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

十二、政策出台后,原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资源回收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否改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本公告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在2024年7月31日前改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除上述情形外,资源回收企业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变更为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后,36个月内不得再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十三、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如何处理?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由资源回收企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时,应当填写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红字发票需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十四、资源回收企业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是否需要为出售者代办税费?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按规定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税费报告表》和《代办税费明细报告表》,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代办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暂停其“反向开票”资格,并按规定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费、滞纳金。

十五、资源回收企业是否可直接向出售者“反向开票”并代办税费事项?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首次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就“反向开票”和代办税费事项征得该出售者同意,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该出售者不同意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向其“反向开票”,出售者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十六、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能否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答:5号公告明确,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后续如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十七、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如何处理?

答:5号公告明确,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当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对其“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根据当月各自“反向开票”的金额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十八、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5号公告明确,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按照销售额的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由资源回收企业在“反向开票”时为出售者代办个人所得税预缴申报,于“反向开票”次月申报期内报送相关报告表,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的个人所得税。

出售者在“反向开票”的次年3月31日前,应当自行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向出售者提供“反向开票”和已缴税款等信息。

税务机关发现出售者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追缴措施,并要求资源回收企业停止向其“反向开票”。

十九、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具的发票对应的销售额,能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反向开具的发票属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项第1点所述“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即反向开具发票对应的销售额,符合规定的,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

二十、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具的发票,能否作为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具的发票,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的,可以作为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不符合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一、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保存哪些资料?

答:5号公告明确,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保存能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包括收购报废产品的收购合同或协议、运输发票或凭证、货物过磅单、转账支付记录等,并建立收购台账,详细记录每笔收购业务的时间、地点、出售者及联系方式、报废产品名称、数量、价格等,以备查验。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二十二、根据政策规定,资源回收企业对“反向开票”业务负有哪些责任?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对办理“反向开票”业务时提交的相关资料以及资源回收业务的真实性负责,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一经发现资源回收企业提交虚假资料骗取“反向开票”资格或资源回收业务虚假的,税务机关取消其“反向开票”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将土地、房屋权属等转移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需要交土地增值税吗?

发布日期:2024-04-28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3号)规定:“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在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被赋予以字母“N”开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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